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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皖通科技:上海市汇达丰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所涉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2020-10-21  

                                   上海市汇达丰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的关注函》所涉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沪汇律法意 2020 第 5 号




           上海市汇达丰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国权路 39 号金座 1110-1113 室
           邮编:200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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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NGHAI HUIDAFENG LAW FIRM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汇达丰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安徽皖通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的关注函》所涉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汇达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皖通科技”或者“公司”)的委托,就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
对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20】第 501 号)(以
下简称“《关注函》”)需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事项进行专项核查,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声明事项
    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关注函》所涉法律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本所保证本法律
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及此前已经发生的事实,并基于中国
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核查意见。
    2、公司已对本所作出如下保证:其已向本所提供了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
的所有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等。该等原始书面材
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等均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不存
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所有副本材料、复
印材料与正本或原件是一致的,不存在伪造、变造副本材料或复印材料的情况;
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所有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上的政府有关部门、
本公司或其他单位及/或自然人的签字及/或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不存在伪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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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造签字或印章的情况。
    三、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就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对非法律专业事
项不具有实施专业判断的资格。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而因客观限制难以进
行全面核查或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相关方出具的声明文件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该等事实和文件于提供给本所之日直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未发生任何变更。
    四、本法律意见书仅供皖通科技回复《关注函》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
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
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针对《关
注函》所述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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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所:指上海市汇达丰律师事务所
       2、 皖通科技、公司:指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4、《公司章程》:指《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5、《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指《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
管理制度(2018 年修订版)》
       6、《派出董事、监事管理制度》:指《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派出董
事、监事管理制度》
       7、《赛英科技章程》:指《成都赛英科技有限公司章程》
       8、《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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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一: “截至目前,你公司尚未向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变更赛英科技法
定代表人、董事长及董事,尚未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申请备案法定
代表人。请说明你公司认为自 2020 年 9 月 23 日董事会决议作出《成都赛英科
技有限公司股东决定》之日起,赛英科技法定代表人已由易增辉变更为刘晶罡
的原因、合理性及充分性。请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一)相关事实描述
       赛英科技为皖通科技全资子公司,2018 年公司通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方
式从易增辉等人名下购得赛英科技 100%股权。
       2020 年 9 月 23 日,因公司对子公司管理需要,根据《公司法》、《公司章
程》、《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派出董事、监事管理制度》以及《赛英科技
章程》等,公司作出《成都赛英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决定》,免去易增辉、姚宗诚、
唐世容三人赛英科技董事职务,重新选举刘晶罡、张洪波、帅红梅为赛英科技董
事。至此,赛英科技董事会成员共 5 名,分别为刘晶罡、张洪波、帅红梅、潘大
圣、卢玉平。
       同日,赛英科技董事会作出《成都赛英科技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
议决议》,会议选举刘晶罡为公司董事长,并根据赛英科技公司章程的规定,兼
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根据刘晶罡出具的情况说明,其不存在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及法定代表人的情
形。
       赛英科技董事会决议作出后,公司向赛英科技所属的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变
更董事及法定代表人,因原法定代表人控制赛英科技公章、营业执照等,不配合
变更登记,导致公司未能向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变更赛英科技法定代表人、董事
长及董事。
       (二)赛英科技法定代表人已由易增辉变更为刘晶罡合法性分析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及《赛英科技章程》股东会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皖通科技作为赛英科技唯一股东,根据《公
司法》、《公司章程》、《赛英科技章程》及《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等的规定,
作出变更赛英科技董事任命的决议,属于公司内部管理事务,此决议的作出程序
及内容只要符合公司章程规定且不违背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一旦作出,即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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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
    市场监督管理局变更公司董事、法定代表人的备案登记,主要意义在于对外
公示,遵循的原则以形式审查为主。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备案的主要意
义在于主管部门对相关企业资质的监督。无论是向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变更登记
或者是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均不影响公司权力机构依据
《公司法》、《赛英科技章程》作出的决议的法律效力。
    (三)律师核查意见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成都赛英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决定》的作出程序符
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赛英科技章程》的规定,决定合法有效。赛英
科技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及《赛英科技章程》
的规定,赛英科技董事会决议内容合法有效。故,赛英科技法定代表人已由易增
辉合法变更为刘晶罡。

    二、“结合你公司可能对赛英科技失去控制的原因、赛英科技主要财务数
据及其占合并报表的比例,说明你公司是否存在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第 13.3.1 条第(一)款“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在三
个月以内不能恢复正常”,股票交易需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请律师就
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专业意见。”
    回复:
    (一) 赛英科技失去控制的原因描述
    2020 年 9 月,出现下述事件导致公司可能失去对赛英科技的控制:
    (1)根据公司内控要求及子公司管理规定,公司要求赛英科技提供所有在
职员工花名册,赛英科技以涉密为由拒绝配合提供上述完整信息;
    (2)公司向赛英科技派出财务及人力资源人员,遭赛英科技无故强制驱离;
    (3)因赛英科技今年业绩严重下滑,公司对赛英科技作出人事任免决定,
赛英科技拒不配合正常的公司任免决定。
    上述事项导致公司向赛英科技派出的董事长、董事无法履职;公司控股子公
司管理制度无法实际执行。从而导致公司无法判断赛英科技是否依据公司的经营
策略和风险管理政策建立相应的管理秩序;无法完整掌握赛英科技技术管理团队
经营情况、资产状况及面临风险等信息;无法判断赛英可以是否存在未及时报告
的重大业务事件、财务事件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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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影响的信息;无法判断赛英科技是否根据公司要求建立和完善绩效考核制度。
上述情况的出现导致公司无法按照《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规定实现对赛英科
技的有效控制。
     (二)赛英科技主要财务数据在公司合并报表中占比

     公司 2018 年收购完成赛英科技 100%股权,赛英科技自 2018 年开始纳入公
司合并报表。赛英科技最近两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公允价值调整后)如下:
             2020.6.30                       2019.12.31                         2018.12.31


  项目                      占合并报表比例                     占合并报表比例                    占合并报表比例
             赛英科技                        赛英科技                           赛英科技
                         (%)                              (%)                             (%)


  总资产     33,360.25      11.37            36,024.58         11.16            20,227.33        7.15


  净资产     30,862.94      14.17            30,963.93         14.18            15,307.94        7.60


  营业收入   2,144.39       3.55             11,366.28         7.79             9,589.58         7.68


  净利润     -162.87        -                4,339.74          25.74            3,306.23         34.48


    备注:单位万元,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公司主营业务包括高速公路信息化、港口航运信息化、智慧城市等。赛英科
技主营业务为军工电子。根据公司披露的年报、半年报数据及公司说明显示,赛
英科技最近两年又一期的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占公司合并报表各项财务指
标比例较小,且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占比呈现递减趋势,公司高速公路信息化业务
和智慧城市业务占比逐年递增。赛英科技可能失去控制,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活
动造成重大影响。

     (二)律师核查意见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赛英科技财务数据在合并报表中占比不高且营业收入及
净利润占比逐年递减,公司其他业务占比逐年增加。赛英科技可能失去控制,不
会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影响。故,公司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2018 年 11 月)》第 13.3.1 条第(一)款“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
重影响且预计在三个月以内不能恢复正常”的情形。


     三、“你公司董事会于 9 月 27 日收到易增辉及南方银谷科技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南方银谷’)《关于提请召开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
会的函》(以下简称“提请函”)。你公司于 10 月 9 日披露称,董事会审议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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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关于易增辉及南方银谷科技有限公司提请召开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1)请结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说明你公司是否存在限制
股东合法权利的情形。请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并说明董
事会作出决议理由是否充分。”

       回复:
       (一)相关事实描述
       2020 年 9 月 27 日,公司董事会收到股东易增辉及南方银谷以书面形式出具
的《关于提请召开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函》以下简称“《提
议函》”),提请公司董事会于 2020 年 10 月 15 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相关
议案。公司董事会于 2020 年 10 月 6 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
次会议,审议《关于易增辉及南方银谷科技有限公司提请召开公司临时股东大会
的议案》。会议以 1 票同意、7 票反对的表决结果审议未通过《关于易增辉及南
方银谷科技有限公司提请召开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上述董事会议案董事投反对票理由包括:
       (1)易增辉违反公司与其签订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约定,不配合
公司合理的人事安排,导致公司可能失去对赛英科技的控制,其行为构成根本违
约。
       (2)易增辉违反其于 2017 年 9 月 26 日签署的《关于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
权的承诺函》的承诺,在承诺期内与南方银谷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一
致行动协议》签署后,易增辉及其一致行动人目前共持有皖通科技 21.96%的股
份,为公司第一大股东。鉴于该承诺是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相关交易行为不
被认定为重组借壳上市的核心前置条件,该背信行为将可能直接动摇易增辉的股
东身份及后续采取的法律行动的效力。
       (3)基于上述原因,公司拟根据法律规定、《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
其他交易文件/承诺的约定,追究相关违约方的法律责任,故易增辉的股份存在
被公司追索注销的可能,其股东身份具有不确定性。
       2020 年 10 月 15 日,公司正式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
公司与易增辉之间签订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要求易增辉配合办理股份
注销登记手续。同日,法院正式受理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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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 年 10 月 12 日,公司监事会收到易增辉及南方银谷《关于提请召开安
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函》,提请公司监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2020 年 10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作出同意 2020 年 11
月 20 日召开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于 2020 年 10 月 16 日
公告。

    (二)律师核查意见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董事作出反对决议理由事实存在,公司已据此向法
院提起诉讼,易增辉股东身份存疑。故,公司董事会未通过《关于易增辉及南方
银谷科技有限公司提请召开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的理由充分。同时,公司
监事会已作出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故,公司并未限制股东权利。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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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汇达丰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所涉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上海市汇达丰律师事务所(盖章)


                                  签字律师(陆碧晶):


                                  签字律师(阿晓佳):




                                            2020 年 10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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