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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皖通科技:关于收到安徽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2020-11-20  

                        证券代码:002331        证券简称:皖通科技    公告编号:2020-101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安徽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

于 2020 年 11 月 19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以

下简称“安徽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李臻采取责令参加培训措施

的决定》([2020]28 号)、《关于对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

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0]29 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对李臻采取责令参加培训措施的决定》的主要内容

    “根据《证券法》 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 证监会公告[2010]12

号)等规定,我局于近日对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专项检

査。经査,发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你公司 2020 年 10 月 15 日,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诉求

解除上市公司与易増辉之间的《关于成都赛英科技之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协议》以及易增辉配合办理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注销登记手续。上

述协议涉及上市公司注册资本变动,且其生效也由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因此,其解除应属于股东大会决议事项,而你公司对该可能导致


                                 1
上述协议解除的事项,未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上述行为违反

了公司法(2018 年修正)第九十九条相关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四十条规定、《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第二条等有关规定。你作为公司时任董

事长是上述违规问题的主要责任人。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第五十九条,我局决定对你采取责令参加培训的行政监管措施,

责令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 个月内至少参加一次中国证监会或

深圳证券交易所等专业机构举办的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并在培训结束

后 15 日内将培训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提交我局。同时,我局根据《证

券期货市场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

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关于对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

定》的主要内容

    “根据《证券法》 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 证监会公告[2010]12

号)等规定,我局于近日对你公司进行了专项检查。经查,发现你公

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重大事项程序违规。你公司 2020 年 10 月 15 日,向合肥市

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诉求解除上市公司与易增辉之间的《关于成都赛

英科技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以及易增辉配合办理其所持上市公


                              2
司股份注销登记手续。上述协议涉及上市公司注册资本变动,且其生

效也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因此,其解除应属于股东大会决议事项,

而你公司对该可能导致上述协议解除的事项,未提交董事会、股东大

会审议。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法(2018 年修正)第九十九条相关规

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四十条

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第二条等有关规

定。

       二、2020 年三季报披露违规。成都赛英科技有限公司作为上市

公司重要组成部分,你公司在三季报中披露无法对赛英科技 2020 年

前三季度财务数据真实性进行核实。从实质重于形式看,上市公司三

季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上市公司上述行为违

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有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现

场检査办法》第二十一条等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

行政监管措施,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将相

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现要求你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并于收

到本决定书后 30 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

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

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

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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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行政监管措施涉及的违规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第 13.2.1 条第(七)项至第(九)项和《上市公司重大

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

制退市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将依照

规定向安徽证监局报送整改落实情况。同时,公司将加强对证券法律

法规的学习,并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的相关规定,强化规范运作意识,

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四、其他说明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

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

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及时关注,并注意

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1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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