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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皖通科技: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2020-11-25  

                        证券代码:002331        证券简称:皖通科技     公告编号:2020-103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皖通科技”)

于 2020 年 11 月 17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

《关于对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

【2020】第 533 号)(以下简称“《关注函》”),公司现根据《关

注函》所涉问题进行说明和回复,具体内容如下:

    1、9 月 27 日,易增辉及南方银谷提请你公司董事会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10 月 6 日,董事会审议未通过上述议案;10 月 15 日,监事

会审议通过《关于易增辉及南方银谷科技有限公司提请召开公司临时

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同日发出股东大会通知;11 月 17 日,你公司

监事会以易增辉所持股份被司法冻结、提案涉及对公司董事会二分之

一以上董事的罢免及更换等为由取消此次股东大会。

    (1)请你公司核实并说明监事会在同意股东提请召开股东大会

后,是否有权取消股东提议召开的股东大会。

    回复:


                                 1
    公司认为,公司监事会有权取消股东提议召开的 2020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理由如下:

    2020 年 9 月 27 日,公司董事会收到股东易增辉及南方银谷科技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银谷”)以书面形式出具的《关于提请召

开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函》,提请公司董事会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议案。

    2020 年 10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未通过《关于易增辉及南方银谷科技有限公司提请召开公司临时股东

大会的议案》,同日,公司董事会向易增辉及南方银谷出具《安徽皖

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易增辉及南方银谷科技有限公司提请召开

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告知函》。

    2020 年 10 月 12 日,公司监事会收到股东易增辉及南方银谷以

书面形式出具的《关于提请召开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

大会的函》,提请公司监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议案。

    2020 年 10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通过《关于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监

事会定于 2020 年 11 月 20 日 14:30 召开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相关议案。

    因此,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监事会。

    2020 年 10 月 15 日,公司就易增辉违反《关于成都赛英科技有

限公司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其他交易文件/承诺的约定事项

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同日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


                               2
    2020 年 11 月 13 日,公司收到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11

月 9 日作出的《民事裁定书》,易增辉持有的公司 14,343,958 股股

份被裁定司法冻结。

    2020 年 11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

通过《关于取消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2020 年

11 月 16 日,鉴于相关事项影响较大,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

会议,再一次审议易增辉及南方银谷关于提请召开皖通科技临时股东

大会的函,并审议通过《关于继续执行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的议案》。鉴于公司与易增辉之间的增资纠纷尚在法院审理过程中,

且易增辉持有的公司股份已被法院裁定司法冻结,易增辉的股东身份

存在不确定性,如其被法院判决配合注销股东身份,其股东权利基础

将不存在。同时,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议案涉及对公司现有董事会

二分之一以上董事的罢免及更换,直接影响公司治理的稳定。经审慎

考虑,公司监事会决定取消原定于 2020 年 11 月 20 日召开的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待有权机关做出最终认定后,再行召开股东

大会审议相关事项。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十九条规定:“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

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

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8.2.3 规定:“上市公司发出

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期或者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


                                3
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上市公司应当在

原定召开日期的至少二个交易日之前发布通知,说明延期或者取消的

具体原因。”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8 号——股东大会》

中“三、股东大会通知”规定:“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股东大会因

故需要取消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

并说明原因。召集人为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应当

召开会议审议取消股东大会事项。”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监事会作为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召集人,基于易增辉的股东身份存在不确定性等原因,于 2020

年 11 月 13 日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取消原定于 2020

年 11 月 20 日召开的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其决定做出

的程序及理由正当合理,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公司认为,公司监事会作为召集人,有权取消股东提

议召开的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你公司 10 月 15 日披露的《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公告》显示,公司监事会仅对易增辉及南方银谷的提案人资格和提案

程序等进行形式审查,不对提案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查,提案内容的合

法合规性及后续产生的影响等由股东自行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请说

明监事会此次取消股东大会的理由是否属于监事会对股东提案相关

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查。


                              4
    回复:

    公司认为,公司监事会取消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理由

不属于对股东提案相关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查。理由如下:

    《公司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

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

提出请求……”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监事会对提案股东身份资格进行审查并评估

风险,认为:“鉴于公司与易增辉之间的增资纠纷尚在法院审理过程

中,且易增辉持有的公司股份已被法院裁定司法冻结,易增辉的股东

身份存在不确定性,如其被法院判决配合注销股东身份,其股东权利

基础将不存在。”同时,公司监事会对相关客观存在的事实进行描述: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议案涉及对公司现有董事会二分之一以上

董事的罢免及更换,直接影响公司治理的稳定。”鉴于上述原因,公

司监事会决定取消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因此,公司认为,公司监事会取消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系监事遵循勤勉尽责原则,对提案股东身份资格、相关客观事实情况

进行审慎审查并评估风险,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不属

于对股东提案相关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查。

    (3)请结合易增辉及南方银谷各自所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及比例、


                              5
扣除已被冻结股份数量后提案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情况、所享有表决权

及投票权等情况说明易增辉所持股份被司法冻结事项对此次提议召

开股东大会股东资格的具体影响,易增辉股份被冻结事项是否导致此

次股东大会提案人资格不符合法定条件,是否会导致提案程序存在瑕

疵,股东股份被司法冻结或最终被裁定注销事项将导致此次股东大会

无法召开的依据是否充分。

    请监事会逐项说明取消理由是否合理、合法,是否属于可以取消

股东大会的正当理由,是否存在限制股东合法权利的情形。

    回复:

    1)公司说明

    易增辉及南方银谷扣除已被冻结股份数量前后所持有公司股份

数量及比例如下表:
                                            扣除已被冻结股份数量前
 股东名称          种类                      占总股本    拥有表决权股   占总股本
                             持股数(股)
                                               比例        数(股)       比例
 南方银谷     人民币普通股    56,593,019      13.73%      73,113,019     17.74%

  易增辉      人民币普通股    14,343,958       3.48%      14,343,958     3.48%

            合计              70,936,977      17.21%      87,456,977     21.22%

                                            扣除已被冻结股份数量后
 股东名称          种类                      占总股本    拥有表决权股   占总股本
                             持股数(股)
                                               比例        数(股)       比例
 南方银谷     人民币普通股    56,593,019      13.73%      73,113,019     17.74%

  易增辉      人民币普通股        0             0%             0           0%

            合计              56,593,019      13.73%      73,113,019     17.74%

    2020 年 10 月 15 日,公司就易增辉违反《关于成都赛英科技有

限公司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其他交易文件/承诺的约定事项


                                       6
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公司与易增辉之

间的《关于成都赛英科技有限公司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判令

易增辉配合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易增

辉持有的公司 14,343,958 股的股份注销登记手续,并于同日收到《受

理案件通知书》。

    2020 年 11 月 13 日,公司收到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11

月 9 日作出的《民事裁定书》,易增辉持有的公司 14,343,958 股股

份被裁定司法冻结。

    结合上述表格及公司起诉、法院裁定对易增辉股份冻结的事实,

公司认为,公司起诉、法院受理及易增辉所持股份被司法冻结事项表

明,易增辉被冻结股份的股东权利存在争议,易增辉的股东身份存在

不确定性,因此对此次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股东资格、股东大会提案人

资格的法定条件及提案程序构成了影响。易增辉联合南方银谷(其中

南方银谷授权委托易增辉代表其向公司送达相关文件)以一致行动人

关系共同提请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并非单一股东个体,易增辉如不再

具备股东身份,则其与南方银谷的一致行动人关系基础将不存在,上

述事项可能导致原定于 2020 年 11 月 20 日召开的公司 2020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做出的决议存在瑕疵。如其被法院判决

配合注销股东身份,将导致其股东权利基础将不存在,而本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议案涉及对公司现有董事会二分之一以上董事的罢免及

更换,直接影响公司治理的稳定。为维护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效力与全

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治理的稳定,公司监事会各位监事在调查、


                               7
获取作出决策所需文件和资料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召开 2020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存在的风险,以正常合理的谨慎态度,勤勉履行职责

决定取消原定于 2020 年 11 月 20 日召开的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待有权机关做出最终认定后,再行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相关事

项。

       2)监事会说明

       公司监事会认为取消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理由合理、合

法,属于可以取消股东大会的正当理由,不存在限制股东合法权利的

情形。理由如下:

       2020 年 10 月 12 日,公司监事会收到股东易增辉及南方银谷科

技有限公司以书面形式出具的《关于提请召开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函》,提请公司监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相

关议案。

       2020 年 10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通过《关于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监

事会定于 2020 年 11 月 20 日 14:30 召开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相关议案。

       2020 年 10 月 15 日,公司就易增辉违反《关于成都赛英科技有

限公司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其他交易文件/承诺的约定事项

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同日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

       2020 年 11 月 13 日,公司收到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11

月 9 日作出的《民事裁定书》,易增辉持有的公司 14,343,958 股股


                                  8
份被裁定司法冻结。

    2020 年 11 月 13 日,公司监事会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

审议通过《关于取消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020 年 11 月 16 日,鉴于相关事项影响较大,公司监事会召开

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再一次审议易增辉及南方银谷关于提请召

开皖通科技临时股东大会的函,并审议通过《关于继续执行第五届监

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的议案》。经审慎考虑,公司监事会决定继续执

行 2020 年 11 月 13 日做出的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取消原

定于 2020 年 11 月 20 日召开的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鉴于公司与易增辉之间的增资纠纷尚在法院审理过程中,且易增

辉持有的公司股份已被法院裁定司法冻结,易增辉的股东身份存在不

确定性,如其被法院判决配合注销股东身份,其股东权利基础将不存

在。同时,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议案涉及对公司现有董事会二分之

一以上董事的罢免及更换,直接影响公司治理的稳定。

    基于上述考虑,公司监事会作为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召集人,认为若按时召开股东大会可能导致公司 2020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做出的决议存在瑕疵,因此决定取消原

定于 2020 年 11 月 20 日召开的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待

有权机关做出最终认定后,再行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相关事项。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取消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理由合理、合法,属于可以取消股东大会的正当理由,不存在限制股

东合法权利的情形。


                               9
     2、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监事会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请说明监事

会取消此次股东大会是否构成对原请求的变更,若是,是否已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回复:

     公司认为,公司监事会取消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不构成

对原请求的变更。理由如下:

     2020 年 10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并于

2020 年 10 月 16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 于 召 开 2020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的 通知 》 ( 公 告 编 号 :

2020-084)。

     2020 年 10 月 15 日,公司就易增辉违反《关于成都赛英科技有

限公司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其他交易文件/承诺的约定事项

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同日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

     2020 年 11 月 13 日,公司收到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11

月 9 日作出的《民事裁定书》,易增辉持有的公司 14,343,958 股股

份被裁定司法冻结。

     2020 年 11 月 13 日,公司监事会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

审议通过《关于取消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2020

年 11 月 16 日,鉴于相关事项影响较大,公司监事会召开第五届监事


                                    10
会第九次会议,再一次审议易增辉及南方银谷关于提请召开皖通科技

临时股东大会的函,并审议通过《关于继续执行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

会议决议的议案》。鉴于易增辉的股东身份存在不确定性等原因,经

审慎考虑,公司监事会决定取消原定于 2020 年 11 月 20 日召开的公

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待有权机关做出最终认定后,再行

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相关事项。

    《公司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

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公司认为,公司监事会仅是基于客观情况的变化并对易增辉及南

方银谷关于提请召开皖通科技临时股东大会的事项进行审议,决定取

消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不涉及对原提案内容的变更。因此,

公司监事会取消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不构成对原请求的变

更,无需相关股东同意。

    3、请明确说明监事会此次取消股东大会实质上是否构成监事会

不召集或主持股东大会。

    回复:

    公司认为,公司监事会取消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实质上

不构成不召集或主持股东大会。理由如下:

    《公司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监事会未在

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11
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

    2020 年 10 月 12 日,公司监事会收到股东易增辉及南方银谷以

书面形式出具的《关于提请召开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

大会的函》,提请公司监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议案。

    2020 年 10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通过《关于易增辉及南方银谷科技有限公司提请召开公司临时股东大

会的议案》、《关于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并于 2020 年 10 月 16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

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

2020-084)。

    2020 年 11 月 13 日,公司监事会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

审议通过《关于取消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鉴

于公司与易增辉之间的增资纠纷尚在法院审理过程中,且易增辉持有

的公司股份已被法院裁定司法冻结,易增辉的股东身份存在不确定

性,如其被法院判决配合注销股东身份,其股东权利基础将不存在。

同时,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议案涉及对公司现有董事会二分之一以

上董事的罢免及更换,直接影响公司治理的稳定。经审慎考虑,公司

监事会决定取消原定于 2020 年 11 月 20 日召开的公司 2020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待有权机关做出最终认定后,再行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相关事项。


                               12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已根据规定同意并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切实履行了召集股东大会的职责。此后,由于情势变更,基于正

当合理的理由,履行合法程序取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同时,监事会

已明确“待有权机关做出最终认定后,再行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相关事

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8 号——股东

大会》中“三、股东大会通知”第(五)项的规定。因此,公司认为,

公司监事会取消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实质上不构成不召集或

主持股东大会。

    4、你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

审议结果发生变更,监事会作出的决议是否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

利,监事在两次审议过程中是否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

    回复:

    公司监事会作出的决议均为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利,公司监

事在两次审议过程中均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具体说明如下:

    2020 年 10 月 12 日,公司监事会收到股东易增辉及南方银谷以

书面形式出具的《关于提请召开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

大会的函》,提请公司监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议案。

    《公司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

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


                             13
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及《公司章程》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截至发函日,易增辉及南方银谷合计持有公司 70,936,977 股股

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17.21%。

    经公司监事会核实,2020 年 9 月 27 日,公司董事会收到易增辉

及南方银谷以书面形式出具的《关于提请召开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函》。2020 年 10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

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未通过《关于易增辉及南方银谷科技有限公司提

请召开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日,公司董事会向易增辉及南

方银谷出具《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易增辉及南方银谷科技

有限公司提请召开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告知函》。2020 年

10 月 12 日,公司监事会收到易增辉及南方银谷以书面形式出具的《关

于提请召开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函》,提请公

司监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根据上述规定,2020 年 10 月 15 日,公司监事会主席主持召开

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应到监事 3 人,实到监事 3 人,在核

实易增辉及南方银谷的提案人资格、提案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及相

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会议以 3 票全票同意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

于易增辉及南方银谷科技有限公司提请召开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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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关于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

2020 年 10 月 16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 于 召 开 2020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的 通知 》 ( 公 告 编 号 :

2020-084)。同时,公司监事会明确“经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

度,并未要求公司监事会对股东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议案内

容进行实质性审查。因此,公司监事会仅对易增辉及南方银谷的提案

人资格和提案程序等进行形式审查,不对提案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查,

提案内容的合法合规性及后续产生的影响等由股东自行负责并承担

法律责任,监事会不予评价。公司监事会同意易增辉及南方银谷提请

召开公司临时股东大会不应视为认可提案内容。”

     2020 年 10 月 15 日,公司就易增辉违反《关于成都赛英科技有

限公司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其他交易文件/承诺的约定事项

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同日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

     2020 年 11 月 13 日,公司收到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11

月 9 日作出的《民事裁定书》,易增辉持有的公司 14,343,958 股股

份被裁定司法冻结。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8 号——股东大会》均

规定: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股东大会因故需要取消的,召集人应当

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召集人为董事

会或者监事会的,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应当召开会议审议取消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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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

    基于上述事项及相关规定,2020 年 11 月 13 日,公司监事会主

席主持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会议应到监事 3 人,实到监事

3 人,基于易增辉的股东身份存在不确定性等原因,会议以 3 票全票

同意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取消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议案》。鉴于公司与易增辉之间的增资纠纷尚在法院审理过程中,

且易增辉持有的公司股份已被法院裁定司法冻结,易增辉的股东身份

存在不确定性,如其被法院判决配合注销股东身份,其股东权利基础

将不存在。同时,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议案涉及对公司现有董事会

二分之一以上董事的罢免及更换,直接影响公司治理的稳定。经审慎

考虑,公司监事会决定取消原定于 2020 年 11 月 20 日召开的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待有权机关做出最终认定后,再行召开股东

大会审议相关事项。

    2020 年 11 月 16 日,鉴于相关事项影响较大,公司监事会主席

主持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再一次审议易增辉及南方银谷关

于提请召开皖通科技临时股东大会的函,会议应到监事 3 人,实到监

事 3 人,会议以 3 票全票同意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继续执行第

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的议案》。经审慎考虑,公司监事会决定

继续执行 2020 年 11 月 13 日做出的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取消原定于 2020 年 11 月 20 日召开的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为维护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效力与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监事

会各位监事在调查、获取作出决策所需文件和资料的基础上,充分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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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虑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存在的风险,以正常合理的谨慎

态度,勤勉履行职责并行使投票的权利符合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

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所作出的决议均是基于实际情况并为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

利,公司监事在两次审议过程中忠实勤勉履职,审慎行使职权,切实

履行了作为监事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上海市汇达丰律师事务所对上述事项逐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法律

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25 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上海市汇达丰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所涉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1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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