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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皖通科技: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22-06-28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ANHUI     TIANHE    LAW     OFF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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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天律意 2022 第 01222 号

致: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下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公

司(下称“公司”)《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常爱民律师、高晨

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

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根据对本次股东大会事实的了解及对我国现行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必备文件予以公告,

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会人员资格、表决

程序及其他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资格

    1、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一会议决议,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11 日在

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刊

登了《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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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出席会议对象、登记办法以及

议案内容等事项。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6 月 27 日 15:00 在安徽省合肥市高新

区皖水路 589 号公司 305 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时间、召开方式与上述会议通知

相一致,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陈翔炜先生主持。

    3、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 年 6 月 27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6 月 27 日上午 9:15-9:25,9:30

-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6 月 27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召集人资

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

议人员有: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通过网络投票表决

的股东共计 9 人,共代表公司股份 100,147,19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4.4115%,

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0.0000%。

    2、以网络投票方式参会的股东共 9 人,代表公司股份 100,147,193 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24.4115%,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均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

系统的认证。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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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与会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作了审议,并以记名

投票方式进行了网络投票表决。

    (一)表决程序

    1、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无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

    2、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

wltp.cninfo.com.cn),以记名投票方式按《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对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公司合并统计

了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3、为尊重中小股东利益,提高中小股东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

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议案时,采用中小股东单独计票。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程序和投票方式、计

票统计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表决结果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统计了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公告

所列议案均获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议案为:

    审议通过《关于终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00,147,19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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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18,219,53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已获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参加会议人员与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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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在安徽省合肥市签字盖章。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无副本。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卢贤榕




                                     经办律师:常爱民



                                               高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