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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赛象科技: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2020年4月)2020-04-21  

						                   天津赛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天津赛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
子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
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
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
订)》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金融衍生品是指场内场外交易、或者非交易的,实质为
远期、掉期、互换和期权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金融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
以包括证券、指数、汇率、利率、货币、商品、其他标的,也可以包括上述基础
资产的组合;既可采取实物交割,也可采取现金差价结算;既可采用保证金或担
保、抵押进行杠杆交易,也可采用无担保、无抵押的信用交易。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下属子公
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由公司总部统筹管理。未经本公司同意,公司下属全资子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规
定,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原则

    第四条 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
行等监管机构或是所在国家及地区金融外汇管理当局批准、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
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五条 公司金融衍生品业务交易行为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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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的名义或各子公司名义设立金融衍生品交易账户,
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

    第七条 公司须具有与金融衍生品交易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
金直接或间接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公司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的金融衍生品业务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八条 金融衍生品业务交易中,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必须基于公司
的外币收支的谨慎预测,外汇套期保值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
的谨慎预测金额。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金额、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汇收支
款项目时间相匹配。

                    第三章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层应当就衍生品交易出具可行性分
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后方可执行,独立董事应当发
表专项意见。

    第十条 公司开展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总体方案和额度需遵循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在公司董事会的经营决策权限内,由董事会审议批准总体方案和额度
后实施;如超出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的决策权限,则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总体方案和额度后方可进行。

               第四章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负责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运作和管
理,并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十二条 相关责任部门:

    1、财务部: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经办部门,负责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计
划制订、资金筹集、日常管理等工作。

    2、内审部: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监督部门,负责对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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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策、管理、执行等工作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3、证券部: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的信息披露部门,负责公司金融衍生品信
息披露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1、财务部负责金融衍生品业务的具体操作,通过对标的基础资产的价格变
动趋势进行研究和分析,通过对拟进行衍生品工具套期保值的基础资产进行分析,
根据向金融机构咨询报价,提出开展或终止金融衍生品业务的建议,并形成操作
方案。

    2、内审部审核财务部提交的交易方案并评估风险。

    3、财务部填制金融衍生品业务审批单,向董事长汇报并履行审批程序,审
批单内容至少应包括交易金额、交易期限、银行报价以及业务品种等内容。

    4、财务部根据经过审批后的交易安排,向金融机构提交金融衍生品业务申
请书,金融机构根据公司申请,确定金融衍生品业务的最终交易价格,经董事长
批准后,双方签署相关协议。最终交易价格不得偏离公司审批价格合理浮动范围。

    5、财务部应对每笔金融衍生品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
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6、内审部应定期对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
盈亏情况进行审查。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四条 参与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
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
等与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 在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应根据在公司董事会
或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及批准额度内与金融机构签署的金融衍生品交易协议中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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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的金融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六条 当标的资产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
信息及时上报董事长,董事长审慎判断后下达操作指令,防止风险进一步扩大。

    第十七条 当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并可能出现重大
风险时,财务部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

                   第七章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在经董事会审议之后,需严格按照
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详细说明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情况以及
必要性和合理性。

    第十九条 当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出现重大风险,可能或已经遭受重大
损失时,公司应以临时公告及时披露。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
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最终修订权和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所有。




                                               天津赛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4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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