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象科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0-08-28
天津赛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天津赛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
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以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部信息保
密工作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及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
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
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录音(像)带、
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
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都
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
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知悉,涉及公司的
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在交易活动中的交易价格有重大
影响的,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
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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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重大损失、大额赔偿责任;
(六)公司尚未披露的季度、中期及年度财务报告;
(七)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
议;
(十)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重大合同签署等活动;
(十一)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或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二)公司发生重大诉讼和仲裁;
(十三)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四)重大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
(十五)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
(十六)公司发生重大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亏损;
(十七)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拍卖;
(十八)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
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
处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
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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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 信
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
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
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
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
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
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 原
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八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公
司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
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报送,不得利用内幕信
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
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
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股东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
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或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向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须
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经董事秘书处备案,并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
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并及时进行相关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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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审议和表决非公开信息议案时,应认真履行职责,关联
方董事应回避表决。对公司股东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
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四章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及流程
第十三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见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
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
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阶段、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公司被收购;
(二)重大资产重组;
(三)证券发行;
(四)合并、分立;
(五)股份回购;
(六)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高比例送转股份;
(八)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九)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
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进行本条规定的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
份、股权激励等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提
示性公告;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
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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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负责
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
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
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
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1、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需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办
公室。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
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2、董事会办公室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所填写
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3、董事会办公室核实无误后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会秘书按照规定向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报备。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者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
的,由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
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
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利用
内幕信息操纵股价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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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
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天津赛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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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天津赛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内幕信息事项(注 1):
内幕信息知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内幕信 内幕信息
序号 身份证号码 登记时间 登记人
情人姓名 信息时间 信息地点 信息方式 息内容 所处阶段
注2 注3 注4 注5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填写说明:
注 1: 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注 2: 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注 3: 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注 4: 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注 5: 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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