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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宁皮城: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3年4月)2023-04-20  

                                 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

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提高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

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并参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

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

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

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

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

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

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

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

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

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树立尊重投资者及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

    (二)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

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三)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

    (四)提高公司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第五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

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

导。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

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七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

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

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公司投

资证券部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

系管理事务。公司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

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

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

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对公司有全面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流程、管理、

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

展前景有深刻的了解;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

法律、法规;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五)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制订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

制度,并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

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介绍或培训。

   第十一条 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

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需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

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十三条 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上述职责。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第十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

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

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

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

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十六条 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

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

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

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

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

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可以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

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

更新。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

谈沟通。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

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

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四章 机构和职责

    第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具体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

职责,主要包括:

    (一)信息沟通: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要求和投资者关

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公司实际情况,

通过举行分析师说明会及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通过电话、

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二)定期报告:主持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报的编制和披

露工作;

    (三)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

准备会议材料;

    (四)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与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相关部

门良好的公共关系;

    (五)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对公司

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六)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

栏,在网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七)危机处理:在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

盈利大幅度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

效的处理方案;

    (八)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其他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负责人有义务

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为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

体,巨潮资讯网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

在上述报纸和网站上公布。

    第二十条 公司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及时、深入和

广泛的沟通,并借助互联网等快捷手段,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

本。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

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