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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宁皮城: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管理规定(2023年4月)2023-04-20  

                              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管理规定

    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公司与控股股

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以及公司对外担保事宜,特制定本规定。

                   一、与关联方资金往来规定

    第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

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公司资金。

    第二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

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

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

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

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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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二、对外担保的财务内控制度

   第一条 目的

   为保护财产物资的安全完整,最大限度保证公司经营稳定性,维

护财经纪律,促使公司对外担保工作合法进行, 维护公司及股东利

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相关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

参股子公司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

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四条   适当的职责分离,担保业务应适当分离的职务主要包

括:

   (一) 受理担保业务申请的人员不能同时是负责最后核准担

保业务的人员。担保标准和条件必须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二) 负责调查了解被担保企业经营与财务状况的人员必须

同审批担保业务的人员分离。

   (三) 拟订担保合同人员不能同时担任担保合同的复核工作。

   (四) 担保责任的记账人员不能同时成为担保合同的核实人

员。

   (五) 担保合同的订立人员不能同时负责履行担保责任垫付

款项的支付工作。

   (六) 审核履行担保责任垫付款项的人员应同付款的人员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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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

    (七) 记录垫付款项的人员不能同时担任付款人员。

    (八) 审核履行担保责任、支付垫付款项的人员必须同负责从

被担保企业收回垫付款项的人员分离。

    第五条 正确的授权审批

    对外担保业务,主要存在以下几个关键的审批要点:

    (一) 在担保业务发生之前,担保业务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

批。

    (二) 非经正当的上级审批,不得签订担保合同。

    (三) 担保责任、担保标准、担保条件等必须经过相应审批。

    (四) 为被担保企业履行债务支付款项等必须经过审批。

    (五) 对外担保的审批由职权人在职权范围内实施。

    第六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未

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经理及其它管理人员不

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公司原则上只为与本公司有互相担保

协定的公司提供担保。

    公司董事、经理及其它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

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七条 公司为他人担保,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担保合同应当按

照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妥善保管,并及时通报监事会、董事会秘书和财

务部门。

    担保期间,被担保企业和受益人因主合同条款发生变动需要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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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担保合同内容,应按照要求办理。其中:对增加担保范围或延长担保

期间或变更、增大担保责任的,应按照重新签订担保合同的审批权限

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担保合同展期视同新担保业务进行审批、重新签订担保合同。

    第八条 担保合同终止和注销

    出现以下情况时,财务部应及时通知被担保企业担保合同终止:

    (一) 担保有效期届满;

    (二) 修改担保合同;

    (三) 被担保企业和收益人要求终止担保合同;

    (四) 本公司替被担保企业垫付款项。

    第九条 公司原则上不得为公司持股 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

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第十条 以下对外担保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合计总额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 50%以内的担保事项;

    (二)本公司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向金融机构融资提供担保不超

过公司对该子公司所占有的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三)被担保对象(含控股子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在 70%以内;

    (四)单笔对外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 10%以

内;

    (五)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

产总额 30%的对外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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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

之三十以内的担保。
    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
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
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董事会对担保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

应当回避表决。

    第十一条 下述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批:

    (一)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

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

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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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

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如该

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担保

等风险控制措施,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

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

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等。

    公司向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

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

司可以对最近一期财务报表资产负债率为 70%以上和 70%以下的两类

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

余额不得超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

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按照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6.1.10 条,需要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的担保事项除外。

    控股子公司为前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

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守本制度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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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

以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十二条 了解被担保企业的经营与财务状况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前),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

充分分析。

    财务部应定期对被担保企业经营与财务状况进行全面了解,对经

营与财务状况恶化的被担保企业应及时做出说明和处理,避免或减少

可能发生的损失。

    公司应了解以下有关被担保企业的内容:

    (一) 被担保企业的设立情况。(包括:所有制性质、行业、

主管部门、成立日期、法定代表人、投资方、出资比例、实收资本、

经营期限、主营业务等。)

    (二) 被担保企业的资金运作情况。 例如:本期现金流量等。)

    (三) 被担保企业有哪些负债,负债构成。(包括:银行借款、

债券借款及或有负债)

    (四) 被担保企业主要的产品或服务情况。(包括:竞争方式、

产品价格、质量、售后服务和原料来源等)

    (五) 被担保企业目前的应收账款的情况。(包括:应收账款

回收期、数额、收回应收款的措施等)

    (六) 被担保企业产品销售情况。(包括:销售收入、存货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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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量、本年预期利润等)

    (七) 被担保企业与客户、供货商和其他债权人业务关系情

况。(包括:信用情况、合作时间等)

    (八) 被担保企业管理者素质情况。

    (九) 与被担保企业交往的风险和效益情况。

    第十三条 担保检查

    在担保有效期内,担保业务经办人员应对被担保企业资格、经营

管理和担保等事项进行检查,并了解担保事项的进展情况,促使被担

保企业按时履约,并在本公司履行担保责任垫付款项后能及时得到赔

偿。担保期在 1 年以内或风险较大的担保业务,担保业务经办人应每

月进行一次跟踪检查;担保期在 1 年以上的担保业务,至少每季度进

行一次跟踪检查。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后,应跟踪了解被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当

出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是被担

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公司管

理层应及时报告董事会。

    第十四条 反担保制度

    公司必须要求被担保企业为自己提供适当的担保—反担保,且反

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以便在债权人实行担保权利,

公司支付垫付款造成自己损失时,公司的损失可以从反担保中获得优

先受偿。

    第十五条 内部稽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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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内部审计人员或其他独立人员核查担保业务的处理和记录。

    第十六条 垫付款项的催收

    (一) 担保业务垫付款项的前提条件和内部批准手续。

    担保期间,财务部收到收益人的书面索赔通知后,应核对书面索

赔通知是否有效签字、盖章、索赔是否在担保有效期内,索赔的金额、

索赔的证据是否与担保合同的规定一致等内容。核对无误后,经董事

长签字同意后对外支付垫付款项。

    (二) 垫付款项的资金来源。

    如果核对后需要承担担保责任,首先将被担保企业与本公司的往

来款项用于对外履约,支付垫付款项。如果仍然不足以支付,由本公

司替被担保企业垫付款项,并向被担保企业和反担保企业催收垫付款

项。由公司财务部填写垫款通知单,向被担保企业及反担保企业索要

回执留存。

    (三) 垫付款项的催收和处理。

    担保业务经办人员要在垫款当日或第二个工作日内,向被担保企

业发出垫款通知书,向反担保企业发送《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并加

强检查的力度,及时、全额收回垫付款项。

    第十七条 对违反和影响对外担保的财务内控制度执行的人,公

司将追究其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应遵从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上市地交易所的有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对外担保的

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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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本制度指导并约束涉及公司对外担保的事宜,且自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便视作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

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有效补充并就涉及对外担保事项的决策

优先适用。

    第二十条 本制度接受中国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上市地交易所的有关规则以及本

公司章程的约束,若有冲突,应予及时调整。本制度未列明之事项,

以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和影响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执行的人,公司将

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

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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