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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宁皮城:关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办法(2023年4月)2023-04-20  

                              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规定,

为规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变动管理,特制订

本办法。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办理个人信息在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三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

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

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

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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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形。

    第五条 在任期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

的25%。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上述转让

比例的限制。

    第六条 因上市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

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

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七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

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

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

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

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八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

股票:

    (一)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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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

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

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

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

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其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

其他组织。

    第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

东,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

有,公司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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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

内又买入的。

    第十一条 为保证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协调

一致,在买卖股票时需事先以书面形式告知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秘

书依法核查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买卖。

    第十二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本公司的股份如发

生变动,在二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董事会秘书,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申报并在网上披露。报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按照相关规定需披露的其他事项。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须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

及时、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和影响本管理办法执行的人,本公

司将追究其责任。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经董事会批准之日起

生效。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管理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

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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