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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宁皮城:信息披露制度(2023年4月)2023-04-20  

                                   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信息披露,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

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信息

披露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将可能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

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

门备案。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本公司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

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1
    第四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

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

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

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

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

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七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

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

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

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

违规行为。

    第九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十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

供社会公众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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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

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

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

时报告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

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

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本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

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第十二条 本公司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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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中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

并披露。


   第十三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

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

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

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

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

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

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

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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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

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

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四条 本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

须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十五条 当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

且公司证券及其他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六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

公司董事会须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十七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

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

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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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

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

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

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

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

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

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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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

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

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

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上市

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

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

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及时披露相关

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

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及时

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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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可能对本公

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须及时进行披露。

    第二十一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

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各部门和个人有义务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并及时将情况上

报给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有义务及时向有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按照

《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就相关情况做出公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须及

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

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

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要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

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适用的人员和机构包括:公司董事会秘书、

证券事务代表(若有)、投资证券部、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公司监事

和监事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

参股公司的负责人、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实际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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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人、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

本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

露事宜。

    财务部负有信息披露配合义务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相关临

时报告能够及时准确地披露。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参

股公司的负责人是信息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同时各部门以及各分公

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报告

信息。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公开信息披露的制作工作,负

责统一办理公司应公开披露的所有信息的报送和披露手续,投资证券

部协助其工作。

    在应披露的信息未公开披露前,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形

式向外泄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

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

披露。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程序:

    (一)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若有)

等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若有)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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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若有)组织定期报告披露工

作。

    第二十九条 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的传递、审核及披露流程:

    (一)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负责人、

指定联络人,知悉重大事件时,第一时间通知董事会秘书,并同时通

知证券事务代表(若有)。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时,第一时间通

知董事会秘书,并同时通知证券事务代表(若有)。

    (三)在获得报告或通报的信息后应立即呈报董事长。董事长在

接到报告后,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

(若有)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条   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当由董事会秘书向董事长报告并

获得董事长授权予以披露,必要时可召集临时董事会审议并授权予以

披露。

    第三十一条 对外披露信息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负责

人或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报董事会

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草拟披露文件;

    (三)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审查;

    (四)董事长审查核准;

    (四)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开披露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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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在媒体(包括公司网站)刊登相关宣传信息不得与

公司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的内容相冲突,涉及公司整体经营业务状况

和数据的,应得到董事长或总经理确认后方可宣传。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

文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置备于公司档案室。


         第五章    公司信息披露中相关主体的职责

    第三十四条 董事须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

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

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三十五条 监事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

    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

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三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

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

他相关信息。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

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

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

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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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

市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上市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

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公司可以设证券事务代表,证券事务代表同样履行董事会秘书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赋予的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八条 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以董事会公告的

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

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

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

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

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

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需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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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准确地向公司做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

要求上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条 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负责

人应督促本部门或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发生

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

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四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上、网站

上。

    第四十三条 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

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报告、公告,

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临时报告。


                     第七章    保密措施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

接触到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的为内幕信息知情人,需对相关信息保

密。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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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四十七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

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

动时,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对违反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各项制度或对公司信息

披露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部门和人员,公司将对该部门、责任人

给予相应处罚,并且可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必要时将追究其相

关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

程》执行。

    第五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修改,审议通过后实

施。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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