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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泰尔股份:201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05-16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

           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受贵公司董事会的委托,
指派本律师出席贵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
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
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
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2020 年 4 月 22 日,贵公司召开第五届董
事会第四次会议,决定于 2020 年 5 月 15 日召开 2019 年度股东大会。2020 年 4
月 23 日,贵公司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
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该次董事会决议和《泰尔重工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 2019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上述会议通知公告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
股权登记日、股东与会方式等事项。经查,贵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
刊登了会议通知。

    2、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5 月 15 日 14:00 在马鞍山市经
济技术开发区超山西路 669 号行政楼二楼股东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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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彪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本次会议通知的要求。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召
开时间为 2020 年 5 月 15 日下午 14:00,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0 年 5 月 15 日,其

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5 月 15
日上午 9:30-11:30 及下午 13:00-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5 月 15 日 9:15 至 2020 年 5 月 15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
时间。

    经查验贵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律师认
为:贵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
象、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等相关事项,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
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本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和通过网络
投票的股东共计 18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175,096,82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额的 39.1698%。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 12 人,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数共计 174,613,5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39.0617%。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
关规定进行了身份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结果,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6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483,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0.1081%。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
书,本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
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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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公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就提
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且在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并审议通过了如下
议案:

    1、《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1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19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4、《201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关于 2020 年度综合授信的议案》;

    7、《关于续聘 2020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8、《关于 2019 年度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

    9、《关于接受控股股东为公司银行借款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现场会议结束后,贵公司向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现场投票的结果,
待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
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投票结果,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
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
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贵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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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吴朴成                          林亚青


                                            孟庆慧


                                            二○二○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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