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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泰尔股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2-07-01  

                        证券代码:002347               证券简称:泰尔股份           公告编号:2022-34




                          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出具的《关于核准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1]887 号),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共计发行 57,682,614
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发行价格为 3.97 元/股。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
额为人民币 228,999,977.58 元,扣除与发行有关费用(不含税)人民币
5,479,245.29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23,520,732.29 元。募集资金
已由主承销商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汇入公司开立的
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中。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于 2021 年 10 月 20 日经天健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天健验〔2021〕5-8 号《验资报告》。
    公司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
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1 年 11
月 18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
管协议的公告》。

    二、本次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及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变更及投资总额调整的议
案》,同意将“激光及智能研究院项目”的实施主体由泰尔股份变更为全资子公
司泰尔智慧(上海)激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尔激光”),实施地点由
安徽省马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超山路 669 号变更为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昆
     岗公路 888 号,实施方式由新建厂房变更为租赁现有厂房,同时因实施方式变更
     导致投资总额由 11,580.00 万元调整为 11,465.44 万元(拟使用募集资金投入金
     额不变)。该事项已经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
     司 2022 年 6 月 1 日及 2022 年 6 月 17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相关规定,近
     日公司与泰尔激光、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截至 2022 年 6 月 23 日,就新增募投项目实
     施主体事宜,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序                                                          账户金额
           开户人            开户行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用途
号                                                        (单位:元)

      泰尔智慧(上海)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55590062491                   激光及智能研
1                                                         53,134,098.85
      激光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马鞍山分行      0508                         究院项目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泰尔激光已在开户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
     专户仅用于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用途为激光及智能研究院项目。
         2、泰尔激光与开户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
     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国元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
     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元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制订的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
     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行应当配合国元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元证券每半年对甲
     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公司授权国元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赵佶阳、牛海舟可以随时到开户行
     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
     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国元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开户行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国元证券。开户
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泰尔激光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
民币或募集资金净额 20%的,开户行应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国元证券,同
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国元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元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行,同时向公司、开户行书面通知更
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开户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元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国元证券通知专户大
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元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
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
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国元证券督导期结束(2022 年 12 月 31
日)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