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乐股份: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2-02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1)承义法字第 00023 号
致: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广东高乐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乐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指派鲍金桥、张亘律师
(以下简称“本律师”)就高乐股份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是由高乐股份第六届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已提前十五日
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本次股东大会已按
公告的要求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10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451,908,847 股,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4 名,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451,713,647 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股东共计 6 名,代表股份 195,200 股。均为截至 2021 年 1 月 27 日下午交易
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高乐股份股东。高乐
股份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律师也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由高乐股份第六届董事会提出,并提前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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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了公告。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临时提案。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人资格及提案提出的
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
序,采取现场书面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
进行了表决。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和本律师对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了清点和统
计,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没有提出异议。网络投
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51,731,7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08%;反对 177,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92%;
弃权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51,731,7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08%;反对 177,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92%;
弃权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致。本次股东大会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高乐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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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2021)承义法字第 00023 号《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鲍金桥
经办律师:鲍金桥
张 亘
二○二一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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