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赫美:关于收到深圳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2020-11-26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深圳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356 证券简称:*ST 赫美 公告编号:2020-102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深圳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赫美集团”)于 2020 年
11 月 25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下发的《深圳证监局关于对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磊、赵建、黄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0〕193 号)。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2020 年 1 月 23 日,公司披露 2019 年度业绩预告,预计 2019 年度归属于上
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亏损 10 亿元至 15 亿元;4 月 15 日,
公司披露 2019 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及业绩快报,净利润预计亏损 18.46 亿元,业
绩修正的主要原因是补计提坏账准备。
核查发现,赫美集团在编制 2019 年度业绩预告时,未审慎考虑北京华夏皇
巢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富成佳欣商贸有限公司、深圳中锦熠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等大额应收款项相关方的风险情况,导致披露的业绩预告信息不准确。
赫美集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王磊作为赫美集团董事长兼代董事会秘书、赵建作为公司总经理、黄冰作为公司
财务总监,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
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
五十九条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赫美集团、王磊、赵建、黄冰采取出具警示函
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已将上述监管措施决定的内容告知相关责任人,公司及相关人员将以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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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戒,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
法律、法规的学习,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水平,依法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
断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更好地维护公司及全体股
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有序发展。
特此公告。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