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赫美:二〇二〇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1-01-04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356 证券简称:*ST 赫美 公告编号:2021-002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否决或者修改提案的情况;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下午 15:00 在深圳市
南山区侨香路东方科技园华科大厦六楼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
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王磊先生主持,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 6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67,111,88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6616%。其中:
1、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66,549,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5549%。
2、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 5 名,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 562,88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66%。
3、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中小股东(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 5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562,88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66%。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聘请的见证律师等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和《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
规定。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二、 会议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记名投票表决,表
决情况如下:
1、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投票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167,009,4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387%;反对 102,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13%;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60,48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8078%;反对 102,4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1922%;弃权 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现场与网络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2/3 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指派黄晓静律师和黄心怡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并进行见证。见证律师认为,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
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
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