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赫美: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2021-01-05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
证券代码:002356 证券简称:*ST 赫美 公告编号:2021-005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9 日收到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
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20】第 565 号)(以下简称“关注函”)。
公司对关注函中涉及的问题进行了审慎核查,现回复如下:
近日,阿里拍卖网上显示你公司持有的深圳赫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赫美小贷”)51%的股权已于 2020 年 12 月 4 日被司法拍卖,成交价 200
万元。
同时,我部关注到,你公司曾于 2020 年 2 月 29 日披露《关于控股子公司
赫美小贷 51%股权将被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称,因你公司及其他相关方与浙
商银行存在借款纠纷,你公司持有的赫美小贷 51%的股权将被司法拍卖。3 月 20
日,你公司披露进展公告称,因办案需要,该次拍卖被撤回。
我部对上述事项高度关注,请你公司核查并说明本次拍卖事项是否属实,
如是,请你公司:
一、 参照《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3 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
告格式》附件第 1 号《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格式》及其他相关法律法
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回复:公司已关注到阿里拍卖网络上所显示的信息:“公司持有赫美小贷
51%股权已于 2020 年 12 月 4 日被司法拍卖,成交价格 200 万元。标的物最终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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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
交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出具拍卖成交裁定为
准。”经公司与法院沟通,深圳中院将根据其法定程序送达公司相关的执行裁定
书,其履行法定司法程序尚需时间。公司通过与本次拍卖的买受人联系,获悉其
已经收到法院送达的《拍卖成交确认书》。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尚未收到与上述
事项相关的执行裁定书。公司通过向法院了解情况获悉,由于执行裁定书尚未发
出,本次拍卖存在可能被中止、撤销等导致拍卖无法继续的风险。公司将根据后
续实际情况变化,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投资者持续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
资风险。本次拍卖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5 日登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
网站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的《关于类金融板块控股子公司赫美小贷 51%股权被司法拍卖的公告》(公告编
号:2021-004)。
二、 请详细说明赫美小贷股权拍卖事项的具体过程及时间,包括但不限于
赫美小贷股权被冻结时间、你公司收到相关裁定文书的时间、网络拍卖公告时
间、拍卖开始及结束时间等,并结合你公司与司法机关沟通情况说明你公司知
悉上述事项的时点。
回复:2018 年 7 月,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浙商银
行”)因公司涉诉且名下部分资产已被相关法院予以查封、冻结。其根据双方签
订的授信及借款协议相关条款的约定,向深圳中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起诉讼。深
圳中院于 2018 年 7 月 5 日出具(2018)粤 03 财保 96 号《民事裁定书》,冻结
了公司持有的赫美小贷 51%股权。
2018 年 12 月 27 日,经法院调解,双方签署了(2018)粤 03 民初 3335 号
《民事调解书》,根据调解书内容,浙商银行同意公司延期一年至 2019 年 12
月 26 日前偿还借款本金 2 亿元,根据前期签署的《借款合同》约定正常计息,
按月结息。2019 年 5 月 7 日,因公司资金困难未按期结息,浙商银行以“公司
未履行已生效的《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
2020 年 2 月 27 日,公司收到深圳中院送达的(2019)粤 03 执 1455 号之一
《执行裁定书》,获悉因公司及其他相关方与浙商银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司
持有的赫美小贷 51%股权将被强制拍卖以清偿债务。公司于 2020 年 2 月 29 日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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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
露了《关于控股子公司赫美小贷 51%股权将被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
号:2020-018)。
2020 年 3 月 19 日,深圳中院因办案需要,撤回了原定于 2020 年 3 月 29 日
进行的赫美小贷 51%股权第一次司法拍卖,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20 日就该项拍卖
被撤回事项披露了《关于控股子公司赫美小贷 51%股权将被司法拍卖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20-024)。
近日,公司通过查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获悉信息内容如下:“根据
网络拍卖竞价结果显示:用户姓名阳江市阿凡提科技有限公司通过竞买号 T1523
于 2020 年 12 月 04 日在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阿里拍卖平台开展的‘深
圳赫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51%的股权’项目公开竞价中,以最高应价胜出。
该标的网络拍卖成交价格:2,000,000(贰佰万元)。在网络拍卖中竞买成功的
用户,必须依照标的物《竞买须知》、《竞买公告》要求,按时交付标的物网拍
成交余款、办理相关手续。标的物最终成交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拍
卖成交裁定为准。”
公司知悉网上拍卖信息后,询问了公司相关人员,据公司董事长及代兼董事
会秘书王磊先生回忆,本次小贷再次拍卖期间其接到了法院电话,因小贷此次为
第二次拍卖,之前经历过失败情形,其无法判断小贷此次拍卖的后续进展及对公
司造成的影响程度,故未告知公司其他人员。
经公司与法院沟通,获悉由于执行裁定书尚未发出,本次拍卖存在可能被中
止、撤销等导致拍卖无法继续的风险。公司将根据后续实际情况变化,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请投资者持续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三、 请说明你公司在赫美小贷首次拍卖时披露了提示性公告,而本次拍卖
未披露提示性公告的原因,是否存在故意隐瞒重大信息的情形,是否损害赫美
小贷相关债权人的利益。
回复:2020 年 2 月 27 日,公司收到法院送达的(2019)粤 03 执 1455 号之
一《执行裁定书》,以该《执行裁定书》作为支持依据将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
并及时披露了《关于控股子公司赫美小贷 51%股权将被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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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
(公告编号:2020-018)。2020 年 2 月 28 日,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发布了
关于公司持有的赫美小贷 51%股权被司法拍卖的竞买公告。
本次赫美小贷再次被司法拍卖,公司通过查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获悉
拍卖信息后,向深圳中院致电了解拍卖情况,确认深圳中院已按照流程向公司寄
送了《拍卖通知书》,但由于公司收件授权人王磊先生在本次拍卖过程中因处理
公司紧急事务,一直出差外地,故未能收到法院送达的法律文书,导致公司事先
并不知晓赫美小贷股权被再次拍卖的信息,亦未关注到阿里拍卖司法网站上的
相关公告。后公司从阿里拍卖司法网站竞买公告中的信息中了解到:2020 年
10 月 30 日发布的拍卖股权事项与 2020 年 2 月 28 日发布的首次拍卖股权事项系
基于同一案件信息、且依据相同的执行裁定书即(2019)粤 03 执 1455 号之一《执
行裁定书》,仅拍卖时间有异。公司因未提前知悉再次拍卖的信息而未披露提示
性公告,不存在故意隐瞒重大信息的情形。
公司与赫美小贷为两个独立的法律实体,根据《公司法》第十四条和十五条
相关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以及“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
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综上所述,赫美小贷作为独立的法律实体,
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
认购的股份为限对赫美小贷承担责任,公司作为其股东已完成实缴出资义务,无
需对其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赫美小贷作为独立法人,其股东的更换并不影响其债
务清偿义务的履行。本次拍卖为公司涉诉导致持有的股权被司法拍卖,非公司主
观意愿转让股权的行为,且公司持有的赫美小贷股权被转让不会影响其债权人的
权益实现,故公司本次未披露赫美小贷股权拍卖的提示性公告并不影响赫美小贷
债权人的利益。
鉴于赫美小贷 51%股权拍卖事项公司尚未收到法院送达的执行裁定书,后续
存在可能被中止、撤销等导致拍卖无法继续的风险,最终成交情况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将持续密切关注本次拍卖的后续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拍
卖事项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的影响尚不确定,最终以审计机构为准,敬请投资者注
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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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
四、 你公司应予说明的其他事项。
回复:公司 2018 年度、2019 年度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均为负
值,且 2019 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于 2019 年度报告披露之日起继续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实
施退市风险警示。
公司分别于 2019 年 5 月 27 日、2020 年 6 月 12 日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调查通知书》(深证调查通字[2019]110 号、深证调查字[2020]79 号)。
因公司相关行为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
规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目前中国证监会调查工作仍在进行中,公司尚未收
到证监会就上述立案调查事项的结论性意见或决定。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的信息均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以及上述指
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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