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赫美:独立董事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2021-01-20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
独立董事,就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18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
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现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为进一步方便公司审计工作的开展,并综合考虑公司业务发展和未
来审计的需要,拟变更深圳堂堂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
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公司拟聘任的深圳堂堂会计师事务所(普
通合伙)具备审计的专业能力和资质,具备足够的独立性、投资者保护能力,能
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2020年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
作的要求。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聘请深圳堂堂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财
务审计和内控审计机构,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
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葛 勇 江泽文 鹿存强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