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赫美: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2021-04-30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要求,作为公司的
独立董事,就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9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
相关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现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 关于公司解决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收到的《代偿债务确认书》,以及本次债务抵消事项的
有关资料,认为本次债务抵消事项有利于减少公司的债务,有利于解决关联方北
京首赫占用公司资金问题,公司从谨慎性出发,适用关联交易决策程序,不会损
害公司及广大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五
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
二、 关于续聘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0 年度审计
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
资格,执业经验丰富,能够独立胜任公司的审计工作,且在审计工作中能够坚持
独立审计原则,审计意见能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我们认可续聘众
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该事项不存在损害
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第十八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
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葛 勇 江泽文 鹿存强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