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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赫美:关于解除违规担保的公告2021-04-30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解除违规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356                证券简称:*ST 赫美     公告编号:2021-068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解除违规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违规担保情况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赫美集团”)存在为控
股股东关联方北京首赫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首赫”)、深圳首赫实
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首赫”)、王磊以及非关联方每克拉美(北
京)钻石商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每克拉美”)、北京华璟商贸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北京华璟”)、深圳中锦熠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锦熠达”)
提供违规担保的情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19 年 4 月 30 日、2019 年 5
月 18 日、2019 年 6 月 15 日、2020 年 4 月 30 日披露的《2018 年年度报告》、
《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公告编号:2019-078)、《关于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 2018 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公告编号:2019-094)、
《关于对外提供担保、资金占用等事项未履行内部审批决策程序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编号:2020-041)。

     二、 解除违规担保情况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深圳赫美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赫美商业”)、惠州
浩宁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浩宁达”)于近日分别与违规担保债权人
北京卓良金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 亿元)、北京美瑞泰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5
亿元)、北京大德超瑞商贸有限公司(8,300 万元)、北京宏世通达商贸集团(2.4
亿元)、杨耀伟(3,000 万元)、四川省京明商贸有限公司(1.85 亿元)、深圳
联合金融控股有限公司(2 亿元)、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59
亿元)签署了《责任豁免协议》,上述债权人同意豁免赫美集团及其全资子公司
赫美商业、惠州浩宁达为关联方北京首赫、深圳首赫项下贷款所负全部或任意债
务的担保责任,亦同意在《责任豁免协议》生效后放弃向赫美集团及其全资子公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解除违规担保的进展公告



司赫美商业、惠州浩宁达主张相关法律判决或裁决文书项下所享有的任何权利。

     针对公司及惠州浩宁达为北京首赫向武汉信用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武汉小贷”)申请的 8,500 万元贷款提供担保事项,深圳微视在线文化产
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视在线”)已于 2021 年 4 月 29 日向公司出具《承
诺函》,不可撤销地承诺,如公司以及惠州浩宁达因对为北京首赫向武汉小贷的
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导致的损失,由微视在线予以补偿。

     三、 其他违规担保事项说明及尚未解决的违规担保事项后续解决措施

     截至本公告日,除本次已解除的违规担保情形外,公司未履行审议程序分别
为每克拉美、北京华璟向盛京银行各提供的 2 亿元违规担保事项,一审法院已作
出判决公司担保无效,承担二分之一过错赔偿责任,盛京银行提起二审诉讼,二
审尚在审理中;公司为每克拉美向锦州银行提供的 4.3 亿元违规担保事项,一审
已作出判决公司担保无效,无需承担责任,锦州银行提起二审诉讼,二审尚在审
理中;公司为王磊向宏世通达申请的 240 万元贷款提供违规担保事项,法院一审
判决担保无效,承担二分之一过错赔偿责任。公司为中锦熠达向延边农商行申请
的 1,500 万元贷款提供违规担保事项,法院已作出一审判决公司担保无效,无需
承担担保责任。

     针对上述二审诉讼中的违规担保事项,公司将积极应诉,使用法律手段依法
维护上市公司合法权益,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对已判决公司担保无效,但承担二
分之一过错责任的民事判决,如若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将通过合法合规方式向相
关方追偿。



     特此公告。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