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ST赫美:关于法院准许重整期间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公告2021-12-11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准许重整期间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356               证券简称:*ST 赫美             公告编号:2021-134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准许重整期间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赫美集团”)于 2021 年
11 月 29 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送达的(2020)
粤 03 破申 827 号《民事裁定书》及(2020)粤 03 破申 827 号《决定书》,深圳
中院裁定受理债权人深圳市华远显示器件有限公司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深
圳诚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共同担
任公司管理人。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30 日披露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
公司重整暨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21)。

     深圳中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后,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30 日向深圳中院提出
申请,请求深圳中院许可公司在重整期间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2021 年 12
月 9 日,公司收到深圳中院送达的(2021)粤 03 破 618 号《决定书》,准许公司
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决定书》主要内容

     深圳中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管理人的调查,赫美集团治理结构较为完善,且
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至三十三条的行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决定如下:

     准许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的监
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二、 信息披露责任人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准许重整期间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公告



     鉴于深圳中院已经准许公司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公
司信息披露责任人仍为公司董事会。

     三、 风险提示

     1、 深圳中院已裁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因公司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4.1 条第(七)项的规定,公司股票被叠加实
施“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如果公司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
有利于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提升公司的持续经营及盈利能力。若重整失败,
公司将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4.17 条第(六)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
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2、 因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和及关联方资
金占用、公司生产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相关事项触发《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2018 年修订)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其他风
险警示”,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5 月 18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
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79)。

     因 2020 年度报告公司存在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
孰低者均为负值,且最近一年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的情
形;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3.3 条第(六)
项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于 2021 年 4 月 30 日开市起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因公司 2020 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3.1 条第(二)项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于 2021
年 4 月 30 日开市起继续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股票自 2021 年 4 月 30 日起
继续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处理和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处理。具体内容
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30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继续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暨
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4)。

     公司股票交易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处理,如果公
司 2021 年度出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3.11
条之规定情形的,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准许重整期间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公告



     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持续关注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
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的信息均以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网站以及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
意风险。

     四、 备查文件

     (2021)粤 03 破 618 号《决定书》。


     特此公告。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