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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赫美:关于法院裁定批准全资子公司重整计划的公告2021-12-29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裁定批准全资子公司重整计划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356               证券简称:*ST 赫美            公告编号:2021-149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裁定批准全资子公司重整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赫美集团”)全资子公
司惠州浩宁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浩宁达”)、深圳赫美商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赫美商业”)的重整计划草案已获各表决组通过。2021 年 12 月 29
日,惠州浩宁达、赫美商业管理人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
提交了裁定批准惠州浩宁达、赫美商业重整计划的申请。2021 年 12 月 29 日,
惠州浩宁达、赫美商业收到了深圳中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深圳中院裁定批
准《惠州浩宁达科技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深圳赫美商业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并终止惠州浩宁达科技有限公司、深圳赫美商业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一、 管理人申请裁定批准重整计划

     2021 年 12 月 29 日,惠州浩宁达、赫美商业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
会议表决通过了《惠州浩宁达科技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深圳赫美商业有限公司
重整计划》。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第一次债权
人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管理
人于 2021 年 12 月 29 日向深圳中院提交了裁定批准《惠州浩宁达科技有限公司
重整计划》(以下简称“《惠州浩宁达重整计划》”)、《深圳赫美商业有限公司重整
计划》(以下简称“《赫美商业重整计划》”)的申请。2021 年 12 月 29 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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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收到了深圳中院送达的(2021)粤 03 破 617 号之二、(2021)粤 03 破 616 号之
二《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惠州浩宁达重整计划》、《赫美商业重整计划》,并
终止惠州浩宁达、赫美商业重整程序。

     二、 《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1、 惠州浩宁达

     本院认为,惠州浩宁达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制定重整计划草案并
向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表决。经债权人会议表决,债权人会议表
决通过。管理人提请表决程序合法,债权人会议通过情况符合法律规定,重整计
划通过。综上,惠州浩宁达管理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批准。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八十四条、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批准《惠州浩宁达科技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二)终止惠州浩宁达科技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2、 赫美商业

     本院认为,赫美商业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制定重整计划草案并向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表决。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有财产担保债权
人组、普通债权组均表决通过。管理人提请各表决组的表决程序合法,各表决组
通过情况均符合法律规定,《重整计划》通过。综上,赫美商业管理人的申请符
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
八十四条、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批准《深圳赫美商业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二)终止深圳赫美商业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三、 深圳中院裁定批准全资子公司《重整计划》对公司的影响

     深圳中院裁定批准《惠州浩宁达重整计划》、《赫美商业重整计划》后,惠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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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宁达、赫美商业进入《重整计划》执行期间,惠州浩宁达、赫美商业负责执行
《重整计划》,管理人负责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根据《重整计划》的债权分类、调整和受偿方案以及经营方案,惠州浩宁达、
赫美商业清偿债务等执行《重整计划》的行为将对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 2021
年度的净资产和净利润产生影响,具体数据以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数据为准。

     四、 风险提示

     1、 惠州浩宁达、赫美商业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其破产重整后续能否顺利执
行完毕重整计划从而避免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如果惠州浩宁
达、赫美商业顺利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提升公
司的持续经营及盈利能力。如果公司不能顺利执行重整计划,惠州浩宁达、赫美
商业将存在被宣告破产清算的风险。管理人及公司将持续关注惠州浩宁达、赫美
商业重整计划执行的进展,并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 公司存在因重整失败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深圳中院已裁定批准《重整计
划》,并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公司已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如果公司不能
顺利执行《重整计划》,公司将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4.4.17 条第(六)项的规定,公司股
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3、 因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和及关联方资
金占用、公司生产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相关事项触发《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2018 年修订)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其他风
险警示”,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5 月 18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
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79)。

     因 2020 年度报告公司存在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
孰低者均为负值,且最近一年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的情
形;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3.3 条第(六)
项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于 2021 年 4 月 30 日开市起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因公司 2020 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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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3.1 条第(二)项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于 2021
年 4 月 30 日开市起继续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股票自 2021 年 4 月 30 日起
继续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处理和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处理。具体内容
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30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继续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暨
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4)。

     公司股票交易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处理,如果公
司 2021 年度出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3.11
条之规定情形的,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4、 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持续关注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
为《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公司的信息均以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以及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
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