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富临运业:《资产损失确认与核销管理制度》(2021年4月修订)2021-04-29  

                                        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损失确认与核销管理制度
                        (2021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下称“公司”或“运业集团”)的资产管理,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有
效防范化解资产损失风险,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
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资产损失是指有确凿和合法证据表明该项资产的使用价
值和转让价值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灭失,已不能给企业带来未
来经济利益流入。
       第三条 公司的资产发生损失需要确认并核销的,应当按照本制
度进行审批和处理。资产损失包括坏账损失、存货损失、固定资产及
在建工程损失、担保损失、股权投资或者债权投资损失、无形资产损
失、其他资产损失等。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各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分公司。
                         第二章 资产损失的确认
       第五条 公司进行资产损失的确认,应当在对资产损失清查核实
的基础上,取得合法证据,具体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证据,社
会中介机构的法律鉴证以及特定事项的公司内部证据等。
       第六条   坏账损失的确认
       (一)债务单位被宣告破产的,应当取得法院破产清算的清偿文
件。
       (二)债务单位被注销、吊销证照或被政府部门部门责令关闭的,
应当取得工商部门注销、吊销公告,有关机构的决议或行政决定文件,
以及债务单位清算报告。
    (三)债务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失踪、死亡的,应当取得有关
方面出具的债务人死亡、失踪的证明,以及其财产或者遗产确实不足
清偿或无法找到承债人可以清偿的证明。
    (四)涉及诉讼或仲裁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书,
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书,以及执行完毕的相关证明;无法执行或
者被法院中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终止裁定的法律文件。
    (五)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应当取得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
文件。
    (六)债务人遭受重大灾害或者意外事故等因素造成巨大损失的,
其财产(包括保险赔偿款)不足清偿的应收款,在取得重大灾害或意
外事故证明以及保险公司理赔凭证,扣除预计可收回金额和保险赔偿
额后的余额作为坏账损失。
    (七)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企业有依法催收记录,确认债
务人没有偿还能力的,并能认定在最近三年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可
以作为坏账。
    (八)清欠收入不足弥补清欠成本的,应当取得清欠部门的情况
说明已经总经理办公会的批准的会议纪要。
    (九)其他足以证明应收款项确实发生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第七条     存货损失的确认
    (一)对于盘亏的存货损失,应当取得完整、有效的资产清查盘
点表和有关责任部门审核文件。
    (二)报废、毁损的存货,应当取得公司内部有关部门或中介机
构出具的鉴定报告,以及残值入账证明。
    (三)对被盗的存货损失,扣除保险赔偿以及责任人赔偿后的损
失作为损失,同时取得公安机关立案等证明、保险索赔证明、责任人
赔偿证明等资料。
       (四)对于遭受自然灾害等意外事故损失,应当取得以外事故的
报告资料、有关部门鉴证报告、保险公司索赔证明等资料。
       (五)其他足以证明存货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第八条   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损失的确认
       (一)对于盘亏损失,应当取得完整、有效的资产清查盘点表和
有关责任部门审核文件。
       (二)报废、毁损的,应当取得公司内部有关部门或中介机构出
具的鉴定报告,以及残值入账证明。
       (三)因故停建或被强令拆除的,应当取得国家或者政府有关部
门的拆除通知文件,以及拆除清理完毕的证明。
       (四)对被盗的固定资产损失,扣除保险赔偿以及责任人赔偿后
的损失作为损失,同时取得公安机关立案等证明、保险索赔证明、责
任人赔偿证明等资料。
       (五)其他足以证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损失的合法、有效证
据。
       第九条   无形资产损失的确认
       (一)已被其他新技术所替代,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
应当取得相关技术、管理部门专业人员提供的鉴定报告;
       (二)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且已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
的,应当取得已超过法律保护的合法、有效证明。
       (三)其他足以证明无形资产发生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第十条   股权投资或者债权投资损失的确认
       (一)被投资单位被宣告破产的,应当取得法院破产清算的清偿
文件及执行完毕证明。
       (二)被投资单位被注销、吊销登记或被有关机构责令关闭的,
应当取得当地工商部门注销、吊销公告,或有关机构的决议或行政决
定文件,以及被投资单位清算报告及清算证明。
       (三)涉及诉讼或仲裁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书,
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书,以及执行完毕的相关证明;无法执行或
者被法院中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终止裁定的法律文件。
       (四)其他足以证明股权投资或者债权投资损失的合法、有效证
据。
       第十一条   其他资产损失的确认
       (一)企业内部出具的鉴证报告。
       (二)其他足以证明其他资产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第三章   资产损失核销的处理权限和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确认的资产损失,不论该项资产是否提足了资产
减值准备,都应当按照规定对该项资产账面余额和相应的资产减值准
备进行核销,作为本期损益处理。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资产损失,应当提交运业集团总经理办公会
审批,待通过后进行核销。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资产损失的,按照如下程序进行处理
       (一)分、子公司发生上述损失事项,应经分子公司总经理办公
会审议后以书面材料报送运业集团财务部初审。公司本部发生上述损
失事项,责任部门应以书面材料报公司财务部进行初审。
       (二)由发生资产损失的单位或部门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
括:资产损失名称,资产损失的形成过程及原因,资产损失金额(账
面金额或资产原值、累计折旧、资产减值准备、资产金额等),追踪情
况及改进措施,相应的书面证据,涉及的有关责任人处理意见,对公
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三)运业集团财务部会同企划部、审计部等相关部门对资产损
失情况及形成原因进行检查核实,提出鉴定意见,并对确认的资产损
失提出财务处理意见。
    (三)涉及诉讼的资产损失,公司法律专业人员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运业集团财务部将初审结果报总会计师复审后,报送运业
集团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五)当核销资产或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在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公司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等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并实施。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解释。
     第十八条   自本制度生效之日起,原《资产损失确认与核销管理制
度(2011年7月)》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