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北讯: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9-11-15
股票代码:002359 股票简称:*ST北讯 公告编号:2019-100
北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9年11月14日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11月13日—2019年11月14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1月14日上午9:30—11:30和下午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1月13日15:00至2019年11月
14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5、主持人:由副董事长王天宇先生主持现场会议。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19人,代表股份数量482,335,87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087,191,760股的44.3653%。其中: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2人,代表股份数量481,413,374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1,087,191,760股的44.2804%;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和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股东 共17人,代表股份 数量
922,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087,191,760股的0.0849%。
2、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17人,代表股份数量922,500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1,087,191,760股的0.0849%。
3、公司部分董事及全体监事出席本次会议;
4、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
5、本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1、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孙明健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 况:同 意482,316,774 股, 占出席 会议 所有股 东所 持股 份的99.9960 %; 反对
19,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 中 , 中 小 股 东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903,4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7.9295%;反对19,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705%;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孙明健先生当选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苏永琴女士、邢卫民先生、邢勇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
会独立董事。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2.01:选举苏永琴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481,493,384股,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0,010股。
表决结果:苏永琴女士当选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选举邢卫民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481,493,384股,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0,010股。
表决结果:邢卫民先生当选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3:选举邢勇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481,484,394股,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1,020股。
表决结果:邢勇先生当选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选举赵海军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82,316,7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0%;反对
19,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 中 , 中 小 股 东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903,4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7.9295%;反对19,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705%;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赵海军先生当选第五届监事会监事。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付海剑律师、史佳佳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认为:公司
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2016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合
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北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