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ST北讯: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20-01-2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       于


北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 层邮编:200041
     23-25th Floor, Garden Square, No. 968 West Beijing Road, Shanghai 200041, China
             电话/Tel: (+86)(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21) 5234 167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〇年一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北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致:北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周若婷律师、史佳佳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
师”)出席并见证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及《北
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进行了审查,
并据此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北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 2020 年 1 月 4 日分别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
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北讯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会议通知载明了召开会议的
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提案编码、会议登记方法及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
份认证与投票程序及其他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1 月 20 日下午 14:00 在北京市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万源街 22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
网络投票时间:2020 年 1 月 20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1 月 20 日上午 9:15-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1 月 20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等与会议通知
内容一致。
                                     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孙明健先生主持现场会议。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其他人员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3 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481,413,47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44.2805%。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为截至 2020 年 1 月 15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以书面形式
委托的代理人。


    出席现场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外,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董事会认可的其他人员。


     (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数据,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
股东共计 12 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2,245,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65%。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
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以上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13 人,合计持有
公司股份 2,245,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66%。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就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
项进行了表决,现场会议表决结束后,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
票。


    (二)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投票数据,
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当场宣布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下列议案进行了
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并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82,676,67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969%;
反对 982,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031%;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263,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56.2567%;反对 982,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3.7433%;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宣布表决结果。根据表决结果,前述议案经出席现
场会议股东、股东代表及参加网络投票股东的有效表决并获得通过。会议的表决
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3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北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
订)》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合
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北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出具,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


              李     强                                 周 若 婷




                                                     _______________


                                                        史 佳 佳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