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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隆基机械: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08-13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隆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0] A0435 号


致:山东隆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律
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及山东隆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隆基机械”)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国
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隆基机械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
性进行了核查和验证(以下简称“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
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
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和《股东大会规则》第五
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
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 2020 年 7 月 27 日召开的隆基机械第四届董事会第
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召集。2020 年 7 月 28 日,隆基机械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 券 报 》 《 证 券时 报 》 《 证 券 日 报 》 和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网站上刊登了《山东隆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第四
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和《山东隆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的时间、地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以及会议的投票方式、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
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公告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并对有
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于 2020 年 8 月 12 日(星期三)下午 14:00 在山东龙口市外向型经济开发
区山东隆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四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张海燕主
持。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8 月 12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 2020 年 8 月 12 日上午 9:15 至 2020 年 8 月 12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隆基机械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隆基机械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已对本次
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
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隆基机械章程的规定。




                                       2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隆基机械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召集并
发布公告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隆基机械董事会。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 11 人,代表股份
176,406,518 股,占隆基机械股本总额的 42.395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的人员还有隆基机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隆基机械章程的规定,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隆基机械已公告的会议通知所列
出的议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逐项表决
了如下议案:


    1.审议《关于 2020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176,400,3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965%;反对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5%;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本次股东大会
的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隆基机械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
人员、会议主持人签署,会议决议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隆基机械董事签署。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隆基机械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3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隆基机械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隆基机械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4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隆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郑   超




                                                    黄彦宇




                                               2020 年 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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