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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恒电气: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2014-03-27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西滨河路 8 号院 7 号楼中海地产广场西塔 5-11 层

                   Postal Address:5-11/F,West Tower of China Overseas Property Plaza, Building 7,NO.8,Yongdingmen

                   Xibinhe Road, Dongcheng District, Beijing

                   邮政编码(Post Code):100077

                   电话(Tel):+86(10)88095588 传真(Fax):+86(10)88091199




                 关于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瑞华核字[2014]33010008 号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恒电气
公司”)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止的《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
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进行了鉴证工作。
    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 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公告格式第 21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格
式》等有关规定,编制《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
告》,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实物证据、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口头证言
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据,是中恒电气公司董事会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
执行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
项报告》发表鉴证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
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工作,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
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执行鉴证工作以对《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
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执行鉴
证工作的过程中,我们实施了检查会计记录、重新计算相关项目金额等我们认为
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我们认为,中恒电气公司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止的《董事会关于募集
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
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证

                                                   1
监会公告[2012]44 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 21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格式》等有关规定编制。

    本鉴证报告仅供中恒电气公司 2013 年年度报告披露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2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 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公告格式第 21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格
式》等有关规定,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董事会编制了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止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
项报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和资金到账时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61 号文核准,并经贵所同意,
本公司由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定价配售与
网上向社会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1,680 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22.35 元,共计募集资金人民币 37,548
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 1,674.83 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人民币 35,873.17 万
元,已由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于 2010 年 2 月 25 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
管账户。另减除上网发行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
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 1,176.81 万元后,公司本次募
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4,696.36 万元。以上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
务所有限公司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10〕41 号)。
   根据中国证监会会计部印发的《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
及财政部财会〔2010〕25 号《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企业
做好 2010 年年报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公司将股票发行及上市过程中发生的广告
费、路演费等共 389.25 万元从资本公积调整计入当期损益,相应增加了实际募
集资金净额。经此调整,上述募集资金净额为 35,085.61 万元。
   (二)募集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本公司以前年度已使用募集资金 14,748.09 万元,以前年度收到的银行存款
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 1,671.78 万元;
     2013 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 14,243.37 万元,2013 年度收到的银行存款利
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 530.61 万元;累计已使用募集资金 28,991.46 万元,
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 2,202.39 万元。


                                    3
   经 2010 年 5 月 10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批准,公司使用超募资金
归还银行借款 4,000 万元。
    经 2011 年 6 月 28 日公司 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使用超募
资金 4,000 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经 2012 年 12 月 12 日公司 201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使用超
募资金 5,400 万元为子公司北京中恒博瑞数字电力技术有限公司归还银行借款,
该款项于 2013 年 1 月 15 日由募集资金专户转出。
     经 2013 年 7 月 30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批准,公司使用募集资
金 1,456.02 万元支付收购浙江鼎联科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100%股权部分价款。
    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募集资金余额为人民币 8,296.54 万元(包括累计
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
益,本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杭州中恒
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根据《管理制
度》,本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保荐
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杭州银行钱江支行、浙商银行杭州分行签订了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三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
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
遵照履行。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本公司有 3 个募集资金专户、2 个定期存款账户,
募集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余额         备   注
                     3301040160000736804            530,580.21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
                     76918100103219               2,045,583.96
司钱江支行
                     76918100159407              40,000,000.00     定期存款
浙商银行股份有       3310010010120100503548       5,389,215.29
限公司杭州分行       3310010010121800110930      35,000,000.00     定期存款


                                           4
合计                                            82,965,379.46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详见本报告附表 1。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的说明
       1.由于受运营商对运维项目集中化、精细化服务要求的影响,通信基站运营
维护增值项目运营成本大幅度提高,致使该项目预计投资收益率下降。经 2012
年 3 月 21 日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停止实施该项目,并将该项目
剩余募集资金划转至研发中心项目募集资金专户。
       2.在公司《招股说明书》中,公司承诺用募集资金投入“智能高频开关电源
(220V/110V,48V/24V)系统升级换代及一体化电源建设项目”,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第一年(2010 年 3 月-2011 年 2 月)和第二年(2011 年 3 月-2012 年 2 月)分
别投资 7,520 万元和 2,730 万元。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该项目实际投资金
额为 7,489.23 万元,占计划投资金额的 73.07 %。另经公司 2010 年 7 月 22 日
201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使用超募资金 5,565 万元实施“高压直流电
源系统(HVDC)产业化项目”,该项目原计划于 2011 年 12 月建成投产,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该项目已投资 5,365.40 万元,占计划投资金额的 96.41 %。
       主要系因募集资金投资的厂房建设规划发生调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推迟
及施工许可证延期取得,投资进度延后,目前各施工方已抓紧施工,预计该厂房
将于 2014 年 6 月建成竣工。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情况说明
       研发中心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情况详见本专项报告四(二)之说明。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一)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详见本报告附表 2。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情况说明
       1.研发中心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主要原因
       (1)研发中心项目旨在解决公司现有研发、测试场地不足的现状,为公司
在“十二五”及未来的前瞻性研发提供配套基础研发用房,不直接形成产品及对
外销售,不产生直接经济效益。
       (2)研发中心项目的经济效益体现为对电源系统开发新产品、提供技术服
务,以及通过公司研发技术水平的提升,扩大公司销售金额而产生的间接经济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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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益。归属于研发中心项目所带来间接效益无法单独核算,因此研发中心项目实现
的效益无法单独核算。
    2.研发中心项目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业绩的影响
    研发中心项目建成后,财务上将增加公司固定资产及相应累计折旧,不会对
公司财务状况、经营业绩造成重大影响。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报告期内,本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不存在重大问题。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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