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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恒电气: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4-04-17  

						证券代码:002364            证券简称:中恒电气            公告编号:2014-17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

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方式召开,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一、会议召开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2014 年 4 月 16 日 10:00
    2、会议地点:浙江省杭州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信大道69号公司五
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表决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朱国锭先生
    6、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8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总数为
136,079,25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3.5245%。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经过认真审议,以现场书面记名投票方式,逐项审议并对以下议
  案进行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通过了《201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36,079,25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共 3 页 第 1 页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的 0%。
     2、 审议通过了《201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36,079,25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的 0%。
     3、 审议通过了《201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36,079,25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的 0%。
     4、 审议通过了《201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36,079,25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的 0%。
     5、 审议通过了《2013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36,079,25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的 0%。
     6、 审议通过了《2013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36,079,25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的 0%。
     7、 审议通过了《2013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36,079,25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的 0%。
     8、 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14 年度财务审计
机构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36,079,25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的 0%。


                             共 3 页 第 2 页
      9、 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 2013 年度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
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36,079,25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的 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
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
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 年 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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