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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恒电气:201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14-05-14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二〇一四年五月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声 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1、 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
    2、 在本次计划(草案)提出前 30 天内,公司未发生《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没有发生任何增发新股、资产注入、发行可
转债等重大事项的动议和实施,符合《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第二条的
规定。
    3、 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
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 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激励
对象未参加除本计划以外的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符合《股权激励有关事
项备忘录 1 号》第七条的规定;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不在本次股权激励的激励对
象范围之内,符合《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第一条的规定。
    5、 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且激励对象不存在《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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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6、 本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不超过 750 万股(最终以实际认购数量
为准),占本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前中恒电气股本总额 254,137,190
股的 2.95%。限制性股票实际授予前,公司将按照本计划第十章规定的调整程序
对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
总额的 10%,且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累计不
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
规定。

    7、 本计划的有效期为 48 个月,自标的股票的授予日起计算。公司将采取一
次性向激励对象授予全部标的股票的方式实施本计划。自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为
禁售期,激励对象通过本计划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将被锁定不得转让,符合《股权
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号》第三条的规定。禁售期后 36 个月为解锁期,在解锁
期内,在满足本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时,激励对象可分三次申请标的股票解锁,
分别自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至 24 个月内、24 个月后至 36 个月内及 36 个月后至
48 个月内分别申请解锁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 40%、30%、30%。在上述规定期
间内未申请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或者因未达到解锁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锁的股票,由
公司统一回购并注销。
    8、 本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分别在满足公司如下业绩条件时分三
次解锁:

    (1)第一次解锁条件: 2014 年的净利润不低于 10,200 万元;且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10%;

    (2)第二次解锁条件: 2015 年的净利润不低于 11,700 万元;且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10.5%;

    (3)第三次解锁条件: 2016 年的净利润不低于 12,900 万元,且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10.5%。
    其中净利润与净资产数据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和未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
两者较低的为准。如果公司当年发生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发行等再融资行为,则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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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的净资产及对应净利润额不计入当年净利润净增加额和净资产的计算。
    9、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至第三次股票解锁前期间,各年度归属于公司股
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予日
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符合《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3
号》第三条的规定。
    10、   本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16.31 元/股)的 50%,即 8.16 元/股。实际授予前,公
司将按照本计划第十章规定的调整程序对授予价格进行调整,符合《股权激励有
关事项备忘录 1 号》第三条的规定。
    11、   本计划中未设置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等情况下激励对
象可以提前解锁的条款,符合《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3 号》第四条的规定。
    12、   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全部自筹,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
依本计划获取标的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
供担保,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的规定。
    13、   本次股权激励的激励对象所缴纳的股权认购款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
动资金。
    14、   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在提供现场投票方式的
同时,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符合《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号》第八条的规定。
    15、   本次激励对象未包括持股 5%以上股东的配偶或直系亲属。
    16、   本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的情况出现。
    17、   本激励计划必须满足如下条件后方可实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备案无异议、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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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义 .............................................................................................................................................. 5

第一章 总 则................................................................................................................................. 7

第二章 激励对象............................................................................................................................. 9

第三章 标的股票的种类、来源、数量和分配 ........................................................................... 11

第四章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 12

第五章 本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禁售期和实施程序 ........................................................... 15

第六章 标的股票授予的条件和程序 ........................................................................................... 17

第七章 标的股票解锁的条件和程序 ........................................................................................... 18

第八章 公司与激励对象的权利和义务 ....................................................................................... 21

第九章 本计划的变更和终止 ....................................................................................................... 23

第十章 本计划的调整和程序 ....................................................................................................... 25

第十一章 会计处理与业绩影响 ................................................................................................... 27

附 则 ............................................................................................................................................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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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文中做如下含义:
中恒电气/公司    指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本计划           指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修订稿)》
本次股权激励     指   公司实施本计划的行为
激励对象         指   本计划规定的符合授予限制性股票资格的人员
标的股票/        指   公司以非公开发行的方式授予激励对象的中恒电气 A
限制性股票            股股票
授予价格         指   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认购公司股票的价格

有效期           指   从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至本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解
                      锁完毕的时间
授予日           指   本计划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认授予条件成就后予以公
                      告,该公告日即为授予日。
禁售期           指   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认购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的
                      期间
解锁             指   在禁售期满后,满足本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的,激励对
                      象申请其持有的限制性股票解除禁售并上市流通
解锁期           指   激励对象可申请其持有的限制性股票解除禁售的期间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股东大会         指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董事会           指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           指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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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     指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实施考核办法》 指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办法(草案)》
元               指   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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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1.1    本次股权激励的目的是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激励与约
束相结合的中长期激励机制,充分调动、提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
务)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有效地结合
在一起,促进公司业绩持续增长,并使员工分享公司发展成果,实现公司与员工
的共同发展。
    1.2    股东大会负责审核批准实施本计划及本计划的变更和终止。董事会
下属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董事会决议精神,负责本计划的制
订、解释及实施工作,报股东大会审批和主管部门审核,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
内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1.3    公司监事会是股权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负责对股权激励计划的实
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公司章程》进行监督。独立董
事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的利益发表独立意见,并就股权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1.4    公司建立本计划的《实施考核办法》,以该办法规定的绩效考核指标
为本计划实施的条件。
    1.5    本计划以公司股票为标的,采取授予激励对象规定数量的限制性股
票的方式实施。
    1.6    公司不会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标的股票提供贷款或其他任何形
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1.7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实施本计划的过程中应当诚实守
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1.8    公司实施本计划,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计划的
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9    任何人不得利用本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和进行证
券欺诈活动。
    1.10   公司实施本计划所涉财务处理及税收等问题,按相关法律法规、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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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制度、会计准则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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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激励对象


    2.1    本计划的激励对象由董事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确定。
    2.2    本次股权激励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实施本计划时在公司任职的公司部
分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公司独立董事、公司监事不在本次股
权激励的激励对象范围之内。上述人员需在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全职工
作、已与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并在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分公司领
取薪酬,且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本次激励对象未包
括持股 5%以上股东的配偶或直系亲属。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属于公司战略实现的关键性角色,具有较大影响力和
不可替代性;或者属于在公司战略实现中起到关键作用,具有专业知识或较大的
影响力的人员;根据员工所担任岗位及具体工作在组织中的影响范围力度、沟通
范围及难易度、创新性质及程度、具备知识的深度与广度,并结合员工在公司内
所创造的业绩情况、不可替代性、所处岗位的市场稀缺度、工作年限等条件综合
界定。
    2.3    下列人员不得成为本次股权激励的激励对象:
    (1)最近 3 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 3 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的;
    (4)激励对象在本计划实施上一年度的绩效考核中不合格;
    (5)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2.4    激励对象的人员名单和获授标的股票的数量需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提名,由监事会核实并将其核实情况在股东大会上予以说明。
    2.5    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统计并经公司监事会审核,具备本计划激励对
象资格的人员共计 110 人,激励对象的人员及标的股票分配情况详见本计划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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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的规定。
鉴于公司未来企业发展战略的最终实现都将依赖于公司核心人才的保留与开发,
本次股权激励的主要对象均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这将
作为公司保留核心人才的有利武器;并鉴于公司知识技能型人才总量以及核心人
才占比较高的特点,结合公司近几年的人员增长速度,本计划激励对象范围符合
公司发展的特点及未来要求。
    2.6      本计划的激励对象承诺只接受本公司激励,接受本公司授予限制性
股票时未成为其他公司的股权激励对象,并且在本计划实施完毕前不再接受其他
公司的股权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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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标的股票的种类、来源、数量和分配


     3.1     本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中恒电气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 A
股普通股股票。
     3.2     本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不超过 750 万股(最终以实际认购
数 量 为 准 ), 占 本 股 权 激 励 计 划 提 交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前 中 恒 电 气 股 本 总 额
254,137,190 股的 2.95%。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公司因标的股票除权、除息或其他原因需要调整授予(回
购)价格或标的股票数量的,董事会应当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本计划第十
章规定的调整方法和程序对授予(回购)价格、股票数量进行调整。
     3.3     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
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非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
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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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1、 本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具体分配情况如下:
                                                获授股票数     获授股票占标的       获授股票占公司
序号       姓名                   职务
                                                量(万股)     股票总数的比例         总股本的比例
 1        赵大春               总经理                     20            2.6667%              0.0787%
 2        周庆捷            子公司总经理                  20            2.6667%              0.0787%
                          副总经理、财务总
 3        陈志云                                          15            2.0000%              0.0590%
                          监、董事会秘书
 4        徐增新              副总经理                    15            2.0000%              0.0590%
 5         孙丹               副总经理                    15            2.0000%              0.0590%
 6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共计 105 人                   665           88.6667%              2.6167%
                   合计                                  750               100%              2.9512%
           2、 核心(骨干)技术(业务)人员名单
序号                  姓名                                              职务
 1                        虞亚凤                                       财务部经理
 2                        吴兴权                                     财务部成本经理
 3                        王卫东                                         大区经理
 4                        孙振桥                                         大区经理
 5                        夏兴宏                                         大区经理
 6                        唐友进                                         大区经理
 7                        何建龙                                         大区经理
 8                        徐利敏                                         大区经理
 9                         裘旦                                       大区销售总监
10                        任国成                                      大区销售总监
 11                       邵宇峰                                      核心技术人员
12                         陈涛                                       核心技术人员
13                         孙涛                                       核心技术人员
14                         梁迢                                       核心技术人员
15                         赵辉                                       核心技术人员
16                        张玉峰                                      核心技术人员
17                        凌益萍                                      核心技术人员
18                        张红霞                                      核心技术人员
19                        范燕春                                      核心技术人员
20                        翟密利                                      核心技术人员
21                        王国金                                      核心技术人员
22                        汪玲娟                                      核心技术人员
23                        占利锋                                      核心技术人员
24                         王艳                                       核心技术人员
25                        叶静锋                                      核心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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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胥飞飞                                  核心业务人员
27   靳松妹                                  核心业务人员
28   吴洪根                                  核心业务人员
29   蒋群伟                                  核心业务人员
30   赖赛男                                  核心业务人员
31   黄元训                                  核心业务人员
32   程兴旺                                  核心业务人员
33   杜智超                                  核心业务人员
34    丁健                                   核心业务人员
35   诸葛秋训                                核心业务人员
36   兰正宇                                  核心业务人员
37    郑勇                                   核心业务人员
38    陈勇                                   核心业务人员
39   许慧芳                                  核心业务人员
40   肖海东                                  核心业务人员
41    王莺                                   核心业务人员
42    张继                                   核心业务人员
43   张金磊                                   开发部经理
44   查佳平                                 市场部经理助理
45   沈伟东                                售后服务中心经理
46    任苗                                    项目副经理
47    韦康                                      项目经理
48   刘宏森                                     项目经理
49   黄鸿喜                                     项目经理
50   李西川                                 信息管理部经理
51   许胜飞                                 研发管理部经理
52   毛剑华                                   制造部经理
53    洪波                                    质量部经理
54   杨支东                                 综合行政部经理
55   郭卫农                                     总工程师
56   刘树中                                子公司部门副经理
57    夏芸                                 子公司部门副经理
58   李来锋                                子公司部门副经理
59   袁成勇                                子公司部门副经理
60   付龙明                                子公司部门副经理
61   王嘉楠                                子公司部门副经理
62   钟剑财                                子公司部门副经理
63   王利强                                子公司部门副经理
64    张伟                                 子公司部门副经理
65   周越德                                子公司部门副经理
66   李雪冬                                子公司部门副经理
67   左达峰                                子公司部门副经理
68   施建华                                 子公司部门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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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张素清                                 子公司部门经理
70               王晓丹                                 子公司部门经理
71                赵亮                                  子公司部门经理
72               武宏伟                                 子公司部门经理
73               龚仁敏                                 子公司部门经理
74               贺成利                                 子公司部门经理
75               黄小文                                 子公司部门经理
76               周兴华                                 子公司部门经理
77                王东                                  子公司部门经理
78               赵红波                                 子公司部门经理
79               葛爱茹                                 子公司部门经理
80               李英杰                              子公司部门经理助理
81               杨景欣                                 子公司副总经理
82               张永浩                                 子公司副总经理
83               王新花                              子公司核心技术人员
84               蔡正勇                              子公司核心技术人员
85               郭鸿志                              子公司核心技术人员
86               沈会斌                              子公司核心技术人员
87               聂明明                              子公司核心技术人员
88               李进伟                              子公司核心技术人员
89                江华                               子公司核心技术人员
90               魏晋军                              子公司核心技术人员
91               平宝玲                              子公司核心业务人员
92                张明                               子公司核心业务人员
93               曹恒伦                              子公司核心业务人员
94               黄圣祥                                子公司技术副总监
95               赵洪刚                                子公司技术副总监
96               滕晓雷                                 子公司技术总监
97                王岩                              子公司事业部副总经理
98               屈国际                             子公司事业部副总经理
99               黄伟华                              子公司事业部总经理
100              丁贤汉                              子公司事业部总经理
101              王玉强                              子公司事业部总经理
102               邱勇                                 子公司销售副总监
103              王志刚                                 子公司销售总监
104               龚晶                                  子公司销售总监
105              仇向东                                 子公司运营总监



      激励对象的实际获授数量由其在本激励计划授予数量的范围内实际认购数
 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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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本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禁售期和实施程序


    5.1     本计划的有效期为 48 个月,自标的股票的授予日起计算。
    5.2     本计划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在公
司和激励对象符合授予条件后 30 日内完成权益授权、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董事会授予激励对象标的股票的时间应当为交易日,但不得为下列期间:
    (1)公司定期报告公布前 30 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至公告后 2 个交易日内;
    (3)公司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 2 个交易日;
    (4)公司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 2 个交易日。

    上述“重大交易”、“重大事项”以及“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为公司
根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5.3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为禁售期;禁
售期内,激励对象通过本计划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将被锁定不得转让。
    5.4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禁售期后 36 个月为解锁期,在解锁期内,在满足
本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时,激励对象可分三次申请标的股票解锁,分别自授予日
起 12 个月后至 24 个月内、24 个月后至 36 个月内及 36 个月后至 48 个月内分别
申请解锁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 40%、30%、30%。
    5.5     公司实施本计划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1)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本计划草案;
    (2)董事会审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的本计划草案;
    (3)独立董事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4)监事会核实股权激励对象名单;
    (5)董事会审议通过本计划草案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本
计划草案摘要、监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
    (6)公司聘请律师对本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7)公司将拟实施的本计划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同时抄报证券交易所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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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
   (8)在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后,公司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9)独立董事就就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
票权;
   (10)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方式审议本计划,监事会应当就激励
对象名单核实情况在股东大会上进行说明;
   (11)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本计划后,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办理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的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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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标的股票授予的条件和程序


    6.1    公司采取一次性向激励对象授予标的股票的方式实施本计划。
    6.2    本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依据本计划(草案)首次公告前 20 个
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 16.31 元的 50%确定,即 8.16 元/股。
    6.3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标的股票时须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不能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情形时,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标的股票,且本股权激励计划同
时终止。
    6.4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标的股票时,激励对象须符合本计划第 2.3 条
规定的可以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
    6.5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标的股票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1)本计划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2)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起 30 日内,公司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
授予限制性股票;
    (3)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
务;
    (4)公司向激励对象发出《限制性股票授予通知书》;
    (5)激励对象在 3 个工作日内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通知书》,并将其中一
份原件送回公司;
    (6)激励对象将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按照公司要求缴付于公司指定账户,
并经注册会计师验资确认;
    (7)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
办理实施本计划的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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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标的股票解锁的条件和程序


    7.1    对于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每次解锁时公司必须满足如下业
绩条件:
    (1)第一次解锁条件: 2014 年的净利润不低于 10,200 万元;且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10%;
    (2)第二次解锁条件: 2015 年的净利润不低于 11,700 万元;且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10.5%;
    (3)第三次解锁条件: 2016 年的净利润不低于 12,900 万元,且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10.5%。
    上述净利润与净资产数据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和未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
两者较低的为准。如果公司当年发生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发行等再融资行为,则新
增加的净资产及对应净利润额不计入当年净利润净增加额和净资产的计算。
    公司选择上述业绩指标,是考虑到公司目前处于产品结构调整期,根据公司
以往年度历史数据,并在参考同行业其他公司的业绩情况,结合公司对电源行业
及市场发展前景所作的合理预期。
    7.2    除本计划第 7.1 条公司所述业绩条件之外,激励对象对已获授的限
制性股票每次解锁时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本计划第 6.3 条规定的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本计划第 2.3 条规定的情形;
    (3)激励对象上一年度考核符合《实施考核办法》对激励对象的考核要求。
    公司发生本计划第 6.3 条规定的情形时,尚未解锁的标的股票不得解锁,且
本股权激励计划同时终止。
    7.3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至第三次股票解锁前期间,各年度归属于公
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
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7.4    激励对象符合解锁条件,必须最迟在授予日起 48 个月内申请解锁。
若公司未满足本计划第 7.2 条第(1)项规定之条件,则激励对象尚未解锁的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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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性股票不得申请解锁;若公司未满足本计划第 7.1 条规定的任何一次业绩解锁
条件的或未满足本计划第 7.3 条规定的,则激励对象均不得申请解锁该期限制性
股票,但不影响其他期已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锁定及解锁;若激励对象个人未满足
本计划第 7.2 条第(2)项规定的条件,其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若
激励对象未满足第 7.2 条第(3)项规定的条件,则其获授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
得解锁,但不影响其他期已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锁定及解锁。
    7.5    在公司符合本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的情况下,因个人未满足本计划
第 7.2 条第(2)项或第(3)项的规定,激励对象无法就标的股票申请解锁的,
公司将回购激励对象所持限制性股票。回购定价原则为按照以下三种价格较低者
确定:(1)标的股票授予价格;(2)回购实施日前 20 个交易内的公司股票均价;
(3)回购实施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
    7.6    在公司符合本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的情况下,因本计划第 9.3 条、
9.5 条、9.8 条、第 9.9 条、第 9.10 条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未能就标的股票申
请解锁的,公司将以授予价格回购未能解锁的标的股票。
    7.7    因公司未满足本计划第 7.1 条或第 7.2 条第(1)项或第 7.3 条规定
的解锁条件,激励对象无法就标的股票申请解锁的,若回购实施日前 20 个交易
日中小企业版综合指数高于授予日该指数,则回购价格按照本计划第 7.5 条执
行;若回购实施日前 20 个交易日中小企业板综合指数低于授予日该指数,则回
购价格按照本计划第 7.6 条执行。
    7.8    限制性股票的解锁应履行以下程序:
    (1)激励对象在董事会确定的解锁窗口期内向公司提交《限制性股票解锁
申请书》,提出解锁申请。
    (2)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申请人的解锁资格与是否达到条件审查确
认。
    (3)激励对象的解锁申请经董事会确认后,公司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解锁申
请。
    (4)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5)激励对象解锁后,涉及注册资本变更的,由公司向工商登记部门办理
公司变更事项的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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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9   激励对象可转让其获得解锁的标的股票,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等激
励对象转让其所持已解锁的标的股票时,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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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公司与激励对象的权利和义务


    8.1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本计
划中公司具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1) 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按其所聘岗位的要求为公司工作,若激励对
象不能胜任工作岗位或考核结果为差,经董事会批准,公司将按本计划第 7.5
条规定的条件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2) 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
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董事会批准,公司将按本计划第 7.5 条规
定的条件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3) 公司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激励对象代扣代缴其
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4) 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标的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它任何
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5) 公司应当根据本计划并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
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认购和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进行认购和解锁;若
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其自身意
愿认购和解锁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6) 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本计划
的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7)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具有的其
他权利和义务。
    8.2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计划
中激励对象具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完成本职工作;
    (2)激励对象不得同时参加两个或以上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
    (3)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规定认购标的股票的资金应为自筹资金;
    (4)激励对象有权根据本计划的规定认购相应数量的限制性股票,并按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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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锁定其股份;
    (5)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锁前不享有进行转让或用于担保或偿
还债务等处置权;
   (6)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
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但锁定
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份、配股股份、
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
该等股份锁定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7)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
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锁时返还
激励对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锁,公司在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
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代为收取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8)激励对象因本计划获得的收益,应当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
缴纳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并履行纳税申报义务;
    (9)激励对象在标的股票解锁后转让股票时应遵守本计划及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10)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激励对象具有的
其他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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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章 本计划的变更和终止


    9.1    中恒电气实际控制人为朱国锭先生,若因任何原因导致公司实际控
制人变更或公司合并、分立,可由董事会提出关于本计划的变更议案,提请股东
大会审议批准。
    9.2    公司未满足本计划第 6.3 条规定的情形,公司应当终止实施本计划,
激励对象持有的尚未解锁的标的股票由公司按本计划第 7.5 条规定的条件回购
并注销。
    9.3    激励对象职务变更导致其不属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
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象范围的(如变更为独立董事、监事的),其尚未解锁的
标的股票由公司按本计划第 7.6 条规定的条件回购并注销。
    9.4    激励对象非因本激励计划第 2.3 条及不符合《实施考核办法》规定
的条件导致职务变更,但仍在中恒电气(包括中恒电气及其分公司、控股子公司)
任职且仍属于本计划第 2.2 条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内的,若其职务变更导致其业
绩贡献率上升的,其所获授的标的股票不作变更,但应按照《实施考核办法》的
规定以其变更后的职务对其进行考核;若其职务变更导致其业绩贡献率下降的,
其可用于解锁的标的股票相应减少,并按照《实施考核办法》的规定以其变更后
的职务对其进行考核,减少的未解锁标的股票由公司按本计划第 7.6 条规定的条
件回购并注销。
    9.5    激励对象因下列原因离职(包括不在中恒电气及其分公司、控股子
公司任职的情况)的,其已解锁的标的股票继续有效,尚未解锁的标的股票由公
司按本计划第 7.6 条规定的条件回购并注销:
    (1)激励对象与公司的聘用合同到期,双方不再续约的;
    (2)激励对象与公司的聘用合同未到期,因个人绩效未达到《实施考核办
法》规定的标准被辞退的;
    (3)激励对象与公司的聘用合同未到期,向公司提出辞职并经公司同意的。
    9.6    激励对象与公司的聘用合同未到期,未经公司同意擅自离职的,其
已解锁但尚未转让的限制性股票和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本计划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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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条规定的条件回购并注销;董事会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向激励对象追缴其
已转让标的股票所获的全部收益。如激励对象拒不缴回相关收益,则董事会可采
取诉讼或其他方式继续追缴收益。
    9.7    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公司将按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公(工)丧失劳动能力的,其丧失劳动能力后的个人年度考
核被视为合格,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
由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进行相应的经济补偿,以激励对象购买价回
购注销;
    2、当激励对象非因公(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在情况发生之日,
对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由公司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激励对象购买价回购注销。
    9.8    激励对象退休的,其获授的标的股票根据本计划继续有效,其退休
年度的个人年度考核被视为合格,其余尚未解锁的标的股票由公司按照本计划第
7.6 条规定的条件回购并注销。
    9.9    激励对象死亡的,其已解锁的标的股票继续有效,尚未解锁的标的
股票由公司按本计划第 7.6 条规定的条件回购并注销。
    9.10   经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决议终止实施本计划。董
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解锁的标的股票继续有效,尚未解锁的标的股
票由公司按本计划第 7.6 条规定的条件回购并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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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章 本计划的调整和程序


    10.1   若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公司有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
股票拆细或缩股等事项,应对标的股票数量、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10.2   标的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标的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标的股票数量。
   (2)缩股

   Q=Q0×n

   其中:0 为调整前的标的股票数量;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

股票);Q 为调整后的标的股票数量。
   (3)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
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调整后
的限制性数量。
    10.3   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如下:
   若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
股票拆细或缩股等事项,应对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

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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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

格。
   (3)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为正数。
    (4)配股
    P=P0×(P1+P2×N)/[ P1×(1+N)]
    其中:P1 为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
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10.4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标的股票数量、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10.5   股东大会授予董事会依本章已列明的原因调整标的股票数量或授予
价格的权力。董事会根据本章规定调整授予价格或标的股票数量后,应按照有关
主管机关的要求进行审批或备案,及时公告并通知激励对象。公司应聘请律师就
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计划的规定向董事会出具专
业意见。
    10.6   因其它原因需要调整标的股票数量、授予价格或其它条款的,应经
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10.7   公司按本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若授予日后公司发生送
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或配股等改变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数量、价格的情况,公司
应当按照调整后的数量、价格对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及基于该限制性股票
获得的其他中恒电气 A 股股票进行回购。回购数量和价格的调整方法参照 10.2、
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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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章 会计处理与业绩影响


    11.1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按照下列会计
处理方法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成本进行计量和核算:
     (1)授予日会计处理:根据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
     (2)锁定期内会计处理: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锁定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
表日,按照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不确认授予日后的公允价值变动)、
限制性股票当期的解锁比例以及预计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的最佳估计数将
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和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激励成本在经
常性损益中列支。
     (3)在解锁日,如果达到解锁条件,可以解锁;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
解锁而失效或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受各期解锁数量的估计与限制性股票授权日公允价值的预测性影响,公司
预计的成本总额会与实际授予日确定的成本总额会存在差异。具体金额应以实际
授予日计算的股份公允价值为准。
    11.2   本次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
     公司本次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750 万股,按照 Black-Scholes 期权
定价模型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该公允价值总额作为本次限制性股
票股权激励计划的总承包在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锁比例进
行分期确认。
     经测算,预计授予的 750 万股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成本总额约为 3199.59 万
元,对公司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如下:
                                                                            单位:万元

    摊销总成本      2014 年           2015 年           2016 年           2017 年
     3199.59        380.92            1370.95           875.37            57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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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 则


  一、本计划所称“重大交易”、“重大事项”以及“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
件”为公司根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二、本计划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董事会审议通过;经中国证监
会备案无异议,并经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三、本计划的修改应经股东大会批准。
   四、本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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