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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恒电气: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4-08-1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14 楼

电话:021-61059000         传真:021-61059100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
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
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14 年
7 月 31 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巨潮资讯网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员、登记
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由于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与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相结合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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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投票,公司在公告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投票代码、投票议案号、投票方式等有
关事项做出明确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4 年 8 月 15 日上午 10:00 在浙江省杭州市国家高新技
术产业开发区东信大道 69 号公司五楼会议室。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4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35,643,67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53.3742%。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取得的网络表决结果
显示,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4 名,持有公司股份数 2,986,84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1753%。据此,参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共 8 名(包括网络投票方式),持有公司股份数 138,630,521 万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54.5495%。以上股东均为截至 2014 年 8 日 8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一) 审议《201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1.1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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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限制性股票的种类、来源、数量

              1.3 激励对象被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额和确定依据

              1.4 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制性股票的禁售期和解锁期

              1.5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6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和程序

              1.7 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和程序

              1.8公司与激励对象的权利和义务

              1.9 激励计划的变更和终止

              1.10 激励计划的调整和程序

              1.11 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及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二) 审议《201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

           (三) 审议《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
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
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
公告的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现场投票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规定
的程序进行并予以计票、监票;网络投票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等相
关规定进行了表决并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获得了网络投票结果。本次会议无股东委
托独立董事进行投票。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对议案(一)和
(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201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1.1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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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为137,781,52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876%;反对股数为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为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赞成票11,600,51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100%;

    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

    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

              1.2 限制性股票的种类、来源、数量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为137,781,52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876%;反对股数为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为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赞成票11,600,51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100%;

    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

    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

              1.3 激励对象被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额和确定依据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为137,781,52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876%;反对股数为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为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赞成票11,600,51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100%;

    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

    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

              1.4 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制性股票的禁售期和解锁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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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为137,781,52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876%;反对股数为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为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赞成票11,600,51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100%;

    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

    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

              1.5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为137,781,52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876%;反对股数为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为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赞成票11,600,51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100%;

    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

    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

              1.6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和程序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为137,781,52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876%;反对股数为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为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赞成票11,600,51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100%;

    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

    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

              1.7 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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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为137,781,52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876%;反对股数为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为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赞成票11,600,51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100%;

    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

    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

              1.8 公司与激励对象的权利和义务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为137,781,52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876%;反对股数为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为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赞成票11,600,51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100%;

    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

    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

              1.9 激励计划的变更和终止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为137,781,52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876%;反对股数为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为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赞成票11,600,51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100%;

    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

    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

              1.10 激励计划的调整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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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为137,781,52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876%;反对股数为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为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赞成票11,600,51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100%;

    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

    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

    1.11 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及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为137,781,52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876%;反对股数为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为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赞成票11,600,51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100%;

    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

    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

        (二) 审议《201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为137,781,52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876%;反对股数为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为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赞成票11,600,51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100%;

    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

    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

        (三) 审议《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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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为138,630,52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为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为0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赞成票12,449,51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100%;

    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

    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

    在上述议案表决过程中,三项议案均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表决权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
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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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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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经办律师:

               吴明德                                              苏丽丽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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