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14 楼 电话:021-61059000 传真:021-61059100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 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 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14 年 7 月 31 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巨潮资讯网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员、登记 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由于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与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相结合的方式 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进行投票,公司在公告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投票代码、投票议案号、投票方式等有 关事项做出明确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4 年 8 月 15 日上午 10:00 在浙江省杭州市国家高新技 术产业开发区东信大道 69 号公司五楼会议室。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4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35,643,67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53.3742%。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取得的网络表决结果 显示,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4 名,持有公司股份数 2,986,84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1753%。据此,参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共 8 名(包括网络投票方式),持有公司股份数 138,630,521 万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54.5495%。以上股东均为截至 2014 年 8 日 8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一) 审议《201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1.1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2 限制性股票的种类、来源、数量 1.3 激励对象被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额和确定依据 1.4 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制性股票的禁售期和解锁期 1.5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6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和程序 1.7 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和程序 1.8公司与激励对象的权利和义务 1.9 激励计划的变更和终止 1.10 激励计划的调整和程序 1.11 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及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二) 审议《201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 (三) 审议《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 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 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 公告的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现场投票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规定 的程序进行并予以计票、监票;网络投票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等相 关规定进行了表决并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获得了网络投票结果。本次会议无股东委 托独立董事进行投票。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对议案(一)和 (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201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1.1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为137,781,52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876%;反对股数为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为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赞成票11,600,51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100%; 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 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 1.2 限制性股票的种类、来源、数量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为137,781,52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876%;反对股数为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为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赞成票11,600,51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100%; 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 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 1.3 激励对象被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额和确定依据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为137,781,52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876%;反对股数为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为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赞成票11,600,51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100%; 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 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 1.4 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制性股票的禁售期和解锁期 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为137,781,52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876%;反对股数为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为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赞成票11,600,51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100%; 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 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 1.5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为137,781,52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876%;反对股数为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为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赞成票11,600,51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100%; 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 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 1.6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和程序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为137,781,52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876%;反对股数为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为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赞成票11,600,51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100%; 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 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 1.7 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和程序 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为137,781,52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876%;反对股数为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为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赞成票11,600,51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100%; 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 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 1.8 公司与激励对象的权利和义务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为137,781,52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876%;反对股数为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为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赞成票11,600,51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100%; 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 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 1.9 激励计划的变更和终止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为137,781,52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876%;反对股数为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为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赞成票11,600,51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100%; 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 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 1.10 激励计划的调整和程序 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为137,781,52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876%;反对股数为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为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赞成票11,600,51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100%; 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 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 1.11 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及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为137,781,52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876%;反对股数为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为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赞成票11,600,51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100%; 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 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 (二) 审议《201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为137,781,52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876%;反对股数为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为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赞成票11,600,51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100%; 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 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 (三) 审议《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为138,630,52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为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为0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赞成票12,449,51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100%; 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 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 在上述议案表决过程中,三项议案均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表决权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 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梁 瑾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吴明德 苏丽丽 年 月 日 上海 杭州 北京 上海 苏州 南京 重庆 成都 太原 香港 地 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14 楼,邮编:200120 电 话: (86)21-61059000;传真:(86)21-61059100 网 址: http://www.allbrightlaw.com/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