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恒电气: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4-08-22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试行)》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
立场,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对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4年8月20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2、3 号》、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9号: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的取得与授予》
以及公司激励计划中的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
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条件的规定。
2、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
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
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3、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暂缓授予赵大春、陈志云、徐增新等3名激励对象的
限制性股票。符合《证券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9号:股权
激励限制性股票的取得与授予》、《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相关法律规章制度的规定。
综上所述,同意公司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14 年 8 月 20 日,向 109 名激励
对象授予 750 万股限制性股票。
同意暂缓授予赵大春、陈志云、徐增新等 3 名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共 50
万股,本次实际授予限制性股票共 700 万股。
二、对回购注销已离职股权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独
立意见
激励对象宋钰锟因为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
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符合公司《201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
相关规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对此部分股份按照《激励计
划》中对回购事项的约定条文实施回购注销。
(本页为《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署:
熊兰英 吴晖 易开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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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 8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