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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恒电气: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15-02-13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2月11日召开第五届
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作为独立董事,
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201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201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真实、准确、完
整地反映了公司2014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2014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
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
业务备忘录第29号:募集资金使用》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
其存放、使用、管理及披露不存在违法、违规之情形。
    二、   关于公司201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出具的《201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及其配套指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1号——年度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的有关规定,真实、客观、准确地反映了公司2014年度内控制度的实际建设及运
行情况;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并得以执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当前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能够对公司
各项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和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提供保证。
    三、   关于2014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公司对外
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1、2014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已知悉《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
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2014年度,其能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
司资金的情形,亦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内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
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2014年度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2014年度,公司没有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
人以及公司子公司提供对外担保,没有发生违反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也无以前
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内的对外担保事项。
    综上,2014年度,公司已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等规定,建立了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并得到良好执行,不存在控股
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的行为。
    四、   关于公司续聘2015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执业过
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为公司出具的各项专业报告客观、公正,同意继续聘请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5年度审计机构。
    五、   关于公司2014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公司2014年度能严格按照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有关激励考核制度
执行,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发放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六、   关于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2014年12月31日总股本261,121,190股为
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送红股2股(含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2元(含税),
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8股。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拟定的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未来
经营计划的实施和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七、   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
的有关规定,作为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现就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依据财政部修订的《企业
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
(财会[2014]7号)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
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3号:会计政策及
会计估计变更》的有关规定,使公司的会计信息更加准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八、   关于公司提名补选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
见
     1、公司本次补选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程序合法
有效;
     2、本次补选的董事候选人提名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提名程序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独立董事
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不存在《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规定禁止任职的条件及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处以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
     3、同意将公司本次补选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交2014
年度股东大会选举。
     九、   关于公司对参股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杭州中恒派威电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派威电源”)因其业务发展需要拟
增加注册资本,本次增资将有利于提高其业务能力和扩大业务规模,增强其市场
竞争力。公司对参股子公司派威电源增资的关联交易是必要的,符合公司整体战
略规划。
     本次派威电源增资事宜是公司与派威电源其他股东沟通协商的决定,公司本
次关联交易事项事先已获得我们的认可,董事会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朱国锭
先生进行了回避表决。我们认为上述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遵守了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
该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同意公司对派威电源增资460万元人民币。
    (此页无正文,系《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

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熊兰英                   吴晖                   易开刚




    ——————            ——————            ——————




                                                   2015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