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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恒电气: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5-03-24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
议于 2015 年 3 月 20 日以现场会议加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作为公司独立董事,
我们认真阅读了相关会议资料,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立
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2/3 号》(以下分别
简称《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等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事宜,进行了认真
的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由于激励对象赵大春先生、陈志云先生、徐增新先生在公司限制性股票
首次授予前六个月内于二级市场出售其名下所持有的中恒电气股票,根据上市公
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
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暂缓授予其限制性股票。截止到 2015 年 2 月 8 日,赵大春先生、
陈志云先生、徐增新先生的限购期均已满,满足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2、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的
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权
益的条件。
    3、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权益的情形,
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
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于 2015 年 3 月 20 日向激励对象赵大春先生、陈志云先
生、徐增新先生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赵大春先生 20 万股限制性股票,陈志云
先生 15 万股限制性股票,徐增新先生 15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限制性股票价格
为 8.16 元/股。
   (本页为《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署:



       熊兰英                   吴晖                  张建华



    ——————            ——————          ———————



                                                    2015 年 3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