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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恒电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2019-06-29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
会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制度>的议案》,公司拟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具体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加强对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
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
                                             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
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公司法》、《证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以下简称
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
                                             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简称《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以下简称《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指引》)及《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
                                             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
                                             务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
股票行为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的若干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
                                             度。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
    (二)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      半年内;
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
    (三)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
    (四)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
                                            罚决定、刑事判决做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
                                            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未满三个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
                                            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      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日起
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      至最终公告日;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日内;
10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      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
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      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
                                            务代表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定,并承担
                                            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      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
证券交易所等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      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等申报其个
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      人及近亲属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
职时间等):                                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
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
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      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
易日内;                                    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          (四)新任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通过其任
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       证券事务代表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
易日内;                                    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证券事务代表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七)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      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保证本人 申报数据的
准确、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      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
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      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
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       第十三条   公司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
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      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
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      券事务代表及其亲属的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
结果。                                      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      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
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        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当将其买卖
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      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
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      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
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      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
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      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
提示相关风险。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      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因公司派发股
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     票股利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导致的变动除
由公司董事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并在      外),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
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站进行公告。公告      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董事会向深圳证券交易
内容包括:                                  所申报,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站进行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的日期、数量、价格;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          (三)本次变动前的持股数量;
格;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五)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
事会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深圳证券交易所    会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在
可在其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其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
                                          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自离
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报个人信息后,中国    任人员的离任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后,其所
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    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将全部予以解锁;如
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      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限售条件
定。                                      股份未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该部分股份继续
                                          锁定,待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后,可委托公司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
                                          解除限售。
    第二十七条   自离任人员的离任信息申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报之日起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深圳证
                                          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
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相关离任
                                          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
人员所有锁定股份为基数,按照50%比例计算
                                          下列限制性规定:
该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可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以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额度,同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上述额度内的无限售条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
                                          本公司股份;
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账户持
                                              (三)《公司法》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
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1000股时,其可解锁
                                          他规定。
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
                                          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
                                          公司报告减持计划并由董事会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申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
                                          告;在预先披露的股份减持时间区间,若未实
                                          施股份减持或股份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
                                          当在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当日向公司报
                                          告。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
                                          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方式、减
                                          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信息,其减持时间区
                                          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鉴于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相关
条款作出上述修改和增补部分条款后,导致原部分章节和条款的序号发生改变,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相应章节和条款
的序号亦做相应修改和依次顺延。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6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