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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恒电气:关于公司及及赵大春收到浙江证监局出具警示函的公告2020-03-07  

						证券代码:002364           证券简称:中恒电气            公告编号:2020-08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及赵大春收到浙江证监局
                        出具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总经理兼代董事会秘书
赵大春于2020年3月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行政监
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及赵大春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的决定》(【2020】12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决定书具体内容公
告如下: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赵大春:
    近期,你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回复投资者关于特斯拉相关提问时,未准确、完
整地披露与特斯拉的合作信息,存在信息披露违规的情形。你公司总经理兼代董
事会秘书赵大春未勤勉尽责,对上述信息披露违规负有责任。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的规
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
决定对你公司和赵大春予以警示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充分吸
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你们应当于2020年3月16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
行。”
    公司高度重视浙江证监局在决定书中指出的问题。公司及相关人员将认真吸
取经验教训,按照决定书要求积极进行整改,并以此为戒,坚决遵循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规范要求,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进一步提升规范意识,依法切实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