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药业: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19-03-28
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等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在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之前向独立董事提交了《关于
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及其相关资料,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
场,对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查,发表如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
自 2018 年 7 月 5 日担任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机构以来,工作认真负责,与公司经
过半年多时间的沟通交流,已熟悉公司业务,较好地履行了审计会计机构的责任
与义务,出具的各项报告能够真实、准确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我
们同意公司续聘立信为公司 2019 年度审计机构,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
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董事会第
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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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新生 王大宏 刘启亮
2019 年 3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