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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翼科技: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2022-09-27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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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 01G20220494-3 号

致: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 2022 年 9 月 26 日(星期一)召开。北京德
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德恒”)受公司委托,指派贺秋平律师、王华堃律师
(以下简称“德恒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因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影响,
德恒指派的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对公司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德恒律师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相
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德恒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
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章程》;

     (二)《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三)《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

     (四)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10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布的《深圳市卓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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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的通知》”);

     (五)公司本次会议现场参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六)公司本次会议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

     (七)本次会议其他会议文件。

     德恒律师得到如下保证:即公司已提供了德恒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
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
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德恒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的要求,仅对公司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以及《股东
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
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德恒及德恒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德恒律师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律
意见:

     一、 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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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9 月 10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并作
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2. 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9 月 10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了《股东大
会的通知》。本次会议召开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会议的召开日期已达到 15 日,
公司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2 年 9 月 21 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召开日期之间间隔不
多于 7 个工作日。

     3. 前述公告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投票方式、
出席对象、会议召开地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充分、完
整披露了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1.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9 月 26 日(星期一)下午 15:30 在深圳市南山区
西丽平山民企科技工业园 5 栋六楼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
地点及方式与《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

     本次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2 年 9 月 26 日。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采用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
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
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董事长陈新民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就
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进行了审议。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会议作记录。会议
记录由出席本次会议的会议主持人、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等签名。

     3. 本次会议不存在对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
形。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通知所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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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的内容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 14 人,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98,038,29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2920%。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97,935,89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2740%。

     德恒律师查验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营业执照、股东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
相关文件,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系记载于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股东名册的股东,
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真实有效。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了本次会议,德恒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参加了本次会议;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
次会议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德恒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及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
有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了表
决。经德恒律师视频见证,公司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的通知》所列
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会议现场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二)本次会议按《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与德恒律师共同负责进行计
票、监票。

    (三)本次会议投票表决后,公司合并汇总了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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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合法有效。

     四、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结合现场会议投票结果以及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为: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提前换届选举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 选举李兴舫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李兴舫先生获得同意票 97,935,901 票。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票
104 票。

     根据表决结果,李兴舫先生当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 选举卢和忠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卢和忠先生获得同意票 97,935,901 票。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票
104 票。

     根据表决结果,卢和忠先生当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 选举马楠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马楠女士获得同意票 97,955,901 票。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票
20,104 票。

     根据表决结果,马楠女士当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 选举白厚善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白厚善先生获得同意票 97,962,901 票。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票
27,104 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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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表决结果,白厚善先生当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提前换届选举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 选举袁友军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袁友军先生获得同意票 97,952,900 票。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票
17,103 票。

     根据表决结果,袁友军先生当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 选举张学斌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张学斌先生获得同意票 97,935,900 票。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票
103 票。

     根据表决结果,张学斌先生当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 选举崔小乐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崔小乐先生获得同意票 97,965,900 票。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票
30,103 票。

     根据表决结果,崔小乐先生当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提前换届选举第六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1. 选举夏艳华女士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夏艳华女士获得同意票 97,955,899 票。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票
20,102 票。

     根据表决结果,夏艳华女士当选公司第六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2. 选举曾建美女士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曾建美女士获得同意票 97,973,899 票。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票
38,102 票。

     根据表决结果,曾建美女士当选公司第六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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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联股东袁友军先生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持股 2,500 股,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97,990,09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534%;反对 45,7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66%;
弃权 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56,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4146%;反对 45,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585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7,992,59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534%;反对 45,7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66%;
弃权 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56,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4146%;反对 45,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585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六)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同意方可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98,009,59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707%;反对 28,7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3%;
弃权 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73,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反对 28,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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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权股份总数的 2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七)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同意方可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98,009,59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707%;反对 28,7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3%;
弃权 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73,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反对 28,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八)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同意方可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98,009,59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707%;反对 28,7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3%;
弃权 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73,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反对 28,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九)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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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同意方可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98,009,59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707%;反对 28,7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3%;
弃权 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73,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反对 28,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十)审议通过《关于注销回购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的议案》

     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同意方可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98,009,59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707%;反对 28,7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3%;
弃权 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73,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反对 28,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本次会议主持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任何
异议;本次会议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通过;本次会议的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德恒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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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
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
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德恒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会议决议的法定文件随其他信息披
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一式四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本所负责人、见证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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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四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王      丽




                                       见证律师:

                                                           贺 秋 平




                                       见证律师:

                                                           王 华 堃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