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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亚太药业: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1-03-27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

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上市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登记和

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

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

宜。公司其他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等负责人为其管理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负责人,

负责其涉及的内幕信息的报告、传递工作。公司证券投资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登记

备案工作的日常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披露、备案、

管理等工作。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

息知情人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
息知情人通报了相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与董事会秘

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或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

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都应做好内
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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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价格。

       第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幕信

息管理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

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

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

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

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

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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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发生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1、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6、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7、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8、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

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1、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

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

人员;

     5、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6、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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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7、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8、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

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9、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管理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

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

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

与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

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公司证券投资部有权要求内幕

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它有关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

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

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

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

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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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

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二条 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信息披

露文件的同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包括但不

限于:

     (一)公司被收购;

     (二)重大资产重组;

     (三)证券发行;

     (四)合并、分立;

     (五)股份回购;

     (六)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高比例送转股份;

     (八)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九)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

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应当结合上述重大事项的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备的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范围,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十三条 在前条所列事项公开披露前或者筹划过程中,公司依法需要向国

家有关部门进行备案、报送审批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信息报送的,应当做好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
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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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

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

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

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

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基本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需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

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及时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确保其所填内容真实、准确;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存档。

     第十六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

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

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

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

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

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应当积

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

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

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

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变更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

起至少保存10年。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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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所可调取查阅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公司披露重

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加强内幕信息管理,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

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

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

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

在公司内部非相关部门或个人之间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二十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不得利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

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

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

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

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

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四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

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其对公司负有保密

义务。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据《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对公司及相关主体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

具警示函等监督管理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认定相关人员为不适当人选,或者

对其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一)未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建立并执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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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未按照本规定的要求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三)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存在虚假、重大遗漏和重

大错误;

     (四)拒不配合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重大事项备忘录制作。

     中国证监会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监督管理措施,涉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或其控

股股东的,通报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等

情形的,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

进行处罚,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追究法律责任;涉及犯罪的,依法移

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一致

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及修改。本制度的解释权归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3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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