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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亚太药业:关于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2021-07-14  

                        证券代码:002370       证券简称:亚太药业   公告编号:2021-073

债券代码:128062       债券简称:亚药转债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亚太药业”)
近日收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裁定书》((2021)
鄂01民终6254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案受理基本情况
    上诉人上海新高峰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新高峰”)、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光谷分行(以下简称“武汉农商行”)及原审被告武汉光谷新
药孵化公共服务平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谷新药孵化”)、上海
新生源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新生源”)金融借款合同
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鄂0192
民初1083号民事判决,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湖北
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
了审理。
    二、本案基本情况
    2018 年 12 月 25 日,武汉农商行与光谷新药孵化签订《流动资
金借款合同》、《权利质押合同》,约定光谷新药孵化向武汉农商行借
款 2,000 万元,借款期限 12 个月,贷款利率(年化)5.655%,光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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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药孵化将其拥有的 H1N1、PRRSV、CSFV 四重检验试剂盒以及一种高
效检测纳米颗粒肾毒性的方法两项专利质押给武汉农商行。同日武汉
农商行与上海新生源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上海新生源为光谷新药
孵化该笔借款提供保证担保,担保主债权金额为 2,000 万元,保证期
间为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武汉农商行因与光谷新药孵化、上海新生源借款合同纠纷向湖北
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同时,武汉农商行
认为亚太药业、上海新高峰生物医药有限公司滥用股东身份与法人独
立地位,损害关联公司与债权人利益,要求公司、上海新高峰对光谷
新药孵化、上海新生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冻结公司银行账户
合计金额1,999.49万元;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出具
(2020)鄂0192民初1083号《民事判决书》,公司因不服该判决,依
法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具体内容详见于2020年6
月9日、2020年6月13日、2020年12月26日、2021年3月12日公司在指
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上刊载的《关于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关于公司收到民事
裁定书的公告》、《关于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关于公司
诉讼案件上诉受理的公告》。
     三、民事裁定书涉及案件的基本情况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新高峰生物医药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谷分
行
     原审被告:武汉光谷新药孵化公共服务平台有限公司、上海新生
源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公司股东是否存在滥用法人人
格的行为是慎重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前提。亚太药业既非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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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谷新药孵化的股东,亦非担保人上海新生源的股东,原审法院扩大
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公司股
东之内涵,直接赋予该法律规定具有穿透性效力,认定亚太药业承担
案涉债务人、担保人之股东的法律责任,显属适用法律错误。鉴于案
涉工作组接管目标公司之行为的外观表象不是判定上海新高峰、亚太
药业承担法律责任的客观依据,原审法院仅以该事件的发展过程来界
定两上诉人的法律责任,显属认定事实和法律适用错误。综上,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
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鄂0192
民初108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海新高峰、亚太药业各自分别预交的上诉费141,769元,向各
预交方分别予以退还。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案件发回重审,在诉讼审结之前,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
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存在滥用股东权
利的情况,公司委托律师团队积极应对,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
并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
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及巨
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
体披露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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