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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北方华创: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1-10-29  

                                        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1年10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以保
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为: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可以接触、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
施,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董
事会应当对登记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
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
露的内容
    第四条 公司资本证券部为内幕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
务或者对上市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
或网站上正式公开发布的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
资产的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
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
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
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
处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
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
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或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
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二十二)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二十三)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
分之三十;
    (二十四)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
赔偿责任;
    (二十五)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重大合同的签署等活动;
    (二十六)公司尚未披露的年报、半年报、季报;
    (二十七)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
的其他重要信息。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
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
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岗位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
幕信息的人员;
    (五) 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或交易对方及其关联
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 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 为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
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产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
人(负责人)和经办人,以及参与重大事件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
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
    (八)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登记管理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按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详见附件),及时、完整的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商议筹划、论证咨
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
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相关信
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姓名、身份证号、知悉内幕信息时间、知悉内幕信息地点、知悉内幕信息方式、
内幕信息内容、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内幕知情人主体、登记时间、登记人。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应当按照本规定以
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可调取查阅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
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
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
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第九
条的要求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采用一事一记的方式登记,即每份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的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
分别记录。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
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
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
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
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
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
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
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
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
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并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
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公司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
日内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中国证监会北京监
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各分公司、各控
股子公司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分公司、
控股子公司有内幕信息发生时,内幕信息所在单位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向公司董
事会秘书报告内幕信息相关情况,并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配合公司董事会完成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内幕信
息的公开披露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等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
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变更情况。同时向公司提供《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应当协助配合上市公司及时报
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并依照执业规则的要求,对相关
信息进行核实。
    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参照本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
度》中规定的相关流程执行。

                        第四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
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
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内幕信
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磁盘、录音带、会议
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不准交由他人代为携带、
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
他人调阅、拷贝。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
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其知晓的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的
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证券。
    第二十三条 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
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
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
的,由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罚。
    第二十五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
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
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北京监管局
和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六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
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
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附件:
                                                          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内幕信息事项(注 1):
                                                                        知悉内幕
              内幕信息知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内幕信息内容     内幕信息所
       序号                  身份证号码                                 信息方式                                     登记时间   登记人
                情人姓名                       信息时间     信息地点                                  处阶段(注 3)
                                                                        (注 2)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1. 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
录。
         2. 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 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