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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北方华创: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6-13  

                                         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北方华创科技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有关资料后,
对公司 2022 年股权激励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1.《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以下简称“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拟定、审议
流程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
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175 号文)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的主
体资格。
    3.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为公司核心技术人才和管理骨干,不含公
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亦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成
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本次所有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范围的
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4. 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
核心技术人才和管理骨干股票期权的授予安排、行权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
日期、授予条件、行权价格、等待期、可行权日和禁售期、行权条件等事项)未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
安排。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
制,增强公司核心技术人才和管理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
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
    二、关于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设定行权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
性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考核指标分为公司业绩考核指标和激励
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指标。
    公司业绩考核指标共五项:营业收入增长率、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专
利申请量、EOE(净资产现金回报率)及利润率。上述行权业绩考核指标在选择
上充分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特点、业务发展实际情况,经过合理预测而设定的。
其中,营业收入增长率指标、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指标采取了与国际先进企
业对标的方式,体现了挑战性;年度专利申请量指标、EOE 指标、利润率指标体
现了在公司现有基础上,对未来科技创新、股东价值创造和股东回报以及公司运
营质量的考核要求。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还对激励对象个人设置了严格的绩效考核体
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
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授予、行权的条件。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
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
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吴汉明)                                (陈胜华)




   (刘   越)                               (吴西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