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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北洋: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0-01-11  

						证券代码:002376              证券简称:新北洋              公告编号:2020-010

债券代码:128083             债券简称:新北转债

                    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募集资金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317 号)核准,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北洋”)于 2019 年 12 月 12 日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面值
87,700.00 万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 100.00 元,按面值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877,000,000 元,扣除承销、保荐费用、审计及验资费用、律
师费用、信用评级费用等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 17,211,981.14 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
资金净额为 859,788,018.86 元。上述资金已于 2019 年 12 月 18 日全部到位,并经瑞华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9 年 12 月 19 日出具的瑞华验字[2019] 34010002 号
验证报告审验。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公司与威海新北洋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数码科技”)(以下合称“甲方”)分别
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威海高新支行、威海市商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城里支行(以下合称“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专户仅用于公司募投项目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甲方将与乙方及保荐机
构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丙方”)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截至
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存放专项账户情况如下:

       开户人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新北洋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高新支行    37050170620100001124

                                          1
      数码科技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      38170188000098703

      数码科技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高新支行   37050170620100001125

      数码科技    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里支行     817820201421003366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自助智能零售终端设备研发与产业化项目、补充公司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
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
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
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
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
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成杰、丁雪山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
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
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8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壹仟万元
(10,000,000.00)(按照孰低原则在一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5%之间确定)的,乙
方应当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
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
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
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
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2020 年 12 月 31 日)后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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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自助智能零售终端设备研发与产业化项目(新北洋与建行)
       2、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自助智能零售终端设备研发与产业化项目(数码科技与光
大)
       3、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自助智能零售终端设备研发与产业化项目(数码科技与建
行)
       4、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自助智能零售终端设备研发与产业化项目(数码科技与商
行)




       特此公告。


                                              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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