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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北洋:独立董事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所涉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2-10  

                                              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的关注函》所涉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山东新北洋信息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山东新北洋信息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21】第 92 号)(以下简称“关注函”)中
所涉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如下:

    1、我们同意公司认定的公司目前不存在实际控制人,相关核查和明确意见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规定,基于目前公司主要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董事会成员构成及推荐和提
名主体、过往决策实际情况,结合威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回函和公司股
东联众利丰、门洪强、丛强滋分别对公司控制权变更事项的回函等信息,我们同意公司认定
的公司目前不存在实际控制人。

    2、我们同意公司认定的不存在管理层控制、多个股东共同控制或管理层与股东共同控制
等情况,相关核查情况和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如下:

    经查询公司管理层持股情况、管理层在公司董事会任职情况确定,公司管理层持股比例
小于 50%、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小于 30%,不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
选任、同时也并不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经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
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股东大会作出特
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同时
查阅公司《章程》全部条文,其中并无关于管理层的特别安排。

    经查阅近 3 年股东大会的出席、表决记录等文件,公司前述前十名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时
(如有),均自行或委派各自授权代表出席,并独立行使表决权。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东大
会、董事会的相关规定与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实际运作情况一致,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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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规范运作。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均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或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总经理工作细则》《董事会秘书
工作细则》《内部控制制度》等规定行使相应的职权。

    同时根据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北洋集团、国资集团、联众利丰及其一致行动人门洪强,
以及股东丛强滋的回函确认,相关股东均独立行使所拥有公司股份的各项股东权利,除已披
露的一致行动关系外,上述股东与公司的其他股东或管理层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也不存在

共同控制上市公司关系。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认定的不存在管理层控制、多个股东共同控制或管理层与股东
共同控制等情况。




                                               独立董事:宋文山、李军、曲国霞、姜爱丽
                                                                     2021 年 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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