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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山精密: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2019-05-11  

						证券代码:002384            证券简称:东山精密            公告编号:2019-039



                   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

五次会议(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于 2019 年 5 月 5 日以专人送达、邮件等方式

发出,会议于 2019 年 5 月 10 日上午 10 时在公司一楼会议室以通讯的方式召开。

会议应到监事 3 人,实到监事 3 人。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马力强先生主持。本

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会议经过讨论,审议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5 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

募集资金用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结项,将节余募

集资金10,862.06万元永久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不存在损害公司

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且该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监管要求。因此监事

会同意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

充流动资金。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 2018 年 10 月 26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

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

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如下修改:
          原《公司章程》内容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内容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励;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
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
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     议决议。
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收购本公司股
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      份后,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    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让给职工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
                                           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 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
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     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选举其任职的股东大会决议通
董事任期从选举其任职的股东大会决议通       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
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     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
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     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     职务。
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二分之一。
二分之一。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三名(含会计专业人士一名);   其中独立董事三名(含会计专业人士一名);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
董事会下设战略决策、提名、审计、薪酬与     董事会下设战略、提名、审计、薪酬与考核
考核等专门委员会,协助董事会行使其职       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
能。                                       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
                                           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
                                           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
                                           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作;                                       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 因本章程第二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案;                                       收购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公司形式的方案,并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规定的情形回购本公司股票作出决议;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总经理的工作;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超过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     总经理的工作;
项,董事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
                                         项,董事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在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单 位 担
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 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9 年 5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