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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维信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0-09-26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

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

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

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将可能对公司准备发行或已发

行且尚未兑付的债务融资工具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

大信息。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

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信息披露规则》、中国人民银行和交易商协会对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

行债务融资工具的非金融公司信息披露规定的事项。

     第三条 公司、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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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标准


    第五条 在公司准备发行或已发行且尚未兑付的债务融资工具存

续期间,依据本办法履行公开对外披露信息义务。

    第六条 公司应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债务融资工具当

期发行文件。

    发行文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发行公告;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和跟踪评级安排;

 (四)法律意见书;

 (五)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以及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首期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至少于发行日前 3 个工作日公布发

行文件;后续发行的,应至少于发行日前 2 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

公开发行超短期融资券,应至少于发行日前 1 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

    第七条 公司最迟应在债权债务登记日的次一工作日,通过交易

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告当期债务融资工具的实际发行规模、价格、期

限等信息。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债务融资工具本息兑付日前五个工作日,通

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本金兑付、付息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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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应按以下要求持续披露

信息:

 (一)每年 4 月 30 日以前,披露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和审计报告;

 (二)每年 8 月 31 日以前,披露本年度上半年的资产负债表、利润

表和现金流量表;

 (三)每年 4 月 30 日和 10 月 31 日以前,披露本年度第一季度和第

三季度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第一季度信息披露时间

不得早于上一年度信息披露时间。上述信息的披露时间应不晚于公司

在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或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公司定期报告

的披露标准应符合交易商协会及其认可的网站的披露格式。

    第十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偿债能

力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市场披露。前款所称重大事项

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名称、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涉及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的重大合同;

  (四)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

划转或报废;

  (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六)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或因赔偿责任影响正常生产经营且难

以消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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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公司发生超过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八)公司一次免除他人债务超过一定金额,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九)公司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董事长或者总经

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十)公司做出减资、合并、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

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十二)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三)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

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

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性措施;

 (十四)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

情况;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十五)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六)可能影响企业偿债能力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十条列举的重大事项是公司重大事项信息披

露的最低要求,可能影响公司偿债能力的其他重大事项,公司及相关

当事人均应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及时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履行

重大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且披露时间不晚于在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

或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

产生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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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者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

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并有义务

进行报告时;

 (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决定或通知时。

       第十三条 在第十二条规定的事项发生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应当在该情形出现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

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四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

公司偿债能力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在上述进展或者

变化出现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

响。

       第十五条 公司披露信息后,因更正已披露信息差错及变更会计

政策和会计估计、募集资金用途或中期票据发行计划的,应及时披露

相关变更公告,公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变更原因、变更前后相关信息及其变化;

 (二)变更事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经公司有权决策

机构同意的说明;

 (三)变更事项对公司偿债能力和偿付安排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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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相关中介机构对变更事项出具的专业意见;

 (五)与变更事项有关且对投资者判断债务融资工具投资价值和投

资风险有重要影响的其它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更正已披露财务信息差错,除披露变更公告外,

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更正未经审计财务信息的,应同时披露变更后的财务信息;

 (二)更正经审计财务报告的,应同时披露原审计责任主体就更正

事项出具的相关说明及更正后的财务报告,并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

更正后的财务报告进行审计,且于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披

露相关审计报告;

 (三)变更前期财务信息对后续期间财务信息造成影响的,应至少

披露受影响的最近一年变更后的年度财务报告(如有)和最近一期变

更后的季度会计报表(如有)。

    第十七条 公司变更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应至少于变更

前五个工作日披露变更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变更中期票据发行计划,应至少于原发行计划到

期日前五个工作日披露变更公告。

    第十九条 若投资者认为变更事项对其判断相关债务融资工具投

资价值和投资风险具有重要影响,可依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

业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规程》提议召开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

    第二十条 公司变更已披露信息的,变更前已公开披露的文件应

在原披露网站予以保留,相关机构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更改或替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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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一节 信息披露责任人与职责

       第二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

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是信息

披露的直接责任人,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公司其他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

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分

子公司负有按照交易商协会的信息披露要求提供信息的义务,为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性、

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职

责: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

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信息披露、非定期信息披露在规定期限

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

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

策所需要的资料。

 (三)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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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

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四)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

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

信息。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

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会秘书接到各信息披露义务人

提供信息后应立即向董事长报告,董事长接到报告后应向董事会报告

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披露工作。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

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

会。财务中心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中作为公司与主承销商及交易商协

会指定联络人,负责与中介机构、交易商协会的沟通与协调,并负责

准备和提交交易商协会要求的文件。

                    第二节 信息披露程序

       第二十五条 对于需要在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中披露的未公开信

息,其编制、审议、披露程序:董事会秘书按照公司相关规定组织编

制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并报董事会或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审批,根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要求披露,并按照相关规定在公司相关职能部门、

承销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的配合下在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进行披

露。

                第三节 信息披露文件存档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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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相关

信息披露的传送、审核件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二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四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二十八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

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负责检查监督

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五章 媒体信息沟通


       第三十条 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信息披露应通过中国银行间

市场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或其他媒体进行。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报刊、互联网等其他公共媒体上进行形象宣

传、新闻发布时,凡与信息披露有关的内容,均不得早于公司信息披

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可以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

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投资

者、中介服务机构、媒体等进行沟通,但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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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保密和违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信息知晓人,对其知晓的

公司未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公

司有关信息。

    第三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

公开披露前将其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

    第三十五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擅自公开重大信息的信息披露义

务人或其他获悉信息的人员,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

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依据法律法规,追究法

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等若擅自

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

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非金融企业债

务融资工具市场自律处分规则》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负责解释,经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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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9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