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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维信诺:关于为控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2020-09-29  

                        证券代码:002387              证券简称:维信诺             公告编号:2020-119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截至目前,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公司对外
担保总额(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担保)已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0%,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分别于 2020 年 4 月 29 日和 2020 年 5 月 22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十
五次会议和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度为控股公司提供担
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 2020 年度为全资子公司霸州市云谷电子科技有限
公司、全资子公司维信诺(固安)显示科技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云谷(固安)
科技有限公司和控股孙公司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显光电”)提
供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70 亿元的担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30 日、
2020 年 5 月 23 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 2020 年度为控股公司提供担
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37)等相关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分别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
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签署了《最高额保
证合同》,为公司控股孙公司国显光电在《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额度有
效期内办理各项业务所实际形成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最高担保金额分
别为人民币 2 亿元和人民币 1 亿元。公司将根据后续工作安排,由国显光电与中
信银行和华夏银行在上述最高担保额度内签署具体的业务合同。本次担保事项在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十五次会议和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
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国显光电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其经营、财务及资信状况良好。本次担保
前公司对国显光电的担保余额为 23.36 亿元,本次担保后公司对国显光电的担保
余额为 26.36 亿元,本次担保后国显光电 2020 年度可用担保额度剩余 14.3 亿元。

    三、《中信银行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保证人: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债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1.最高额保证,是指甲方就乙方对主合同债务人(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
享有的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多笔债权,在本合同约定的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向
乙方提供保证担保。当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形时,乙方有权
在约定的最高债权额限度内要求甲方承担保证责任。
    2.保证担保的债权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债权是指乙方依据与主合同债务人在 2020 年 9 月
23 日至 2022 年 9 月 23 日(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期间所签署的主合
同而享有的一系列债权。
    3.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债权最高额限度为:债权本金人民币贰亿元整
和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为实现债权、担保权利等
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
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
费用之和。
    4.保证范围
    本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
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5.保证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如主合同项下单笔债务履行期限届
满,债务人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乙方均有权直接要求甲方承担保
证责任。
    6.保证期间
    6.1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
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业务合
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6.2 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以主合同约定为准。但按法律、法规、规
章规定或依主合同约定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或主
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延长债务履行期限并得到甲方同意的,则主合同债务提前到
期日或延长到期日为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分期清偿债
务,则最后一笔债务到期之日即为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7.合同的生效、变更与解除
    7.1 本合同经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和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
权代理人签章(签字或加盖名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7.2 本合同生效后,除本合同已有约定的外,甲乙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
或解除本合同;如确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
协议。

    四、《华夏银行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甲方(保证人):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债权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
    1.被担保主债权的种类、最高债权额和债权发生期间
    1.1 乙方与主合同债务人(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在本合同约定的主债权
发生期间内连续签订的多个《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均为本合同的主合同。
    1.2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壹亿元整(其中币种不同的业
务按发生日乙方挂牌的外汇牌价折算)。
    1.3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的发生期间为 2020 年 9 月 27 日至 2023 年 9
月 27 日。
    2.保证担保的范围
    2.1 甲方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主债权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
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以及鉴定费、评估
费、拍卖费、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律师费等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合理
费用以及其他所有主合同债务人的应付费用。
    2.2 上述范围中除本金外的所有费用,计入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但不
计入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3.保证方式
    甲方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自被担保的债权确定之日起,至被担保的
债权全部清偿完毕,若主合同债务人发生未依约履行偿债义务的情形,乙方有权
直接向甲方追偿。甲方应立即向乙方清偿相应的债务。
    4.保证期间
    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两年,起算日按如下方式确定:
    4.1 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早于或同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甲
方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
    4.2 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晚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甲方对该
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前款所述“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包括主合同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的情况
下,每一笔债务到期之日;还包括依主合同约定,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之日。
    5.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担保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金额为 1,942,522.09 万元,占
公司 2019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129.74%,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
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 1,175,073.37 万元,占公司 2019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比例为 78.48%,对子公司担保为 767,448.71 万元。公司无逾期担保,无涉及诉
讼的担保,未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承担损失。

    六、备查文件
    1.《中信银行最高额保证合同》;
    2.《华夏银行最高额保证合同》;
    3.第四届董事会第六十五次会议决议;
    4.2019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