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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维信诺:重大交易决策制度(2021年11月)2021-11-13  

                                                                                     重大交易决策制度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交易决策制度

                             (2021 年 11 月)

    第一条 为确保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交易决策
的科学、规范和正确,保障公司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和《维信诺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交易
决策中,保障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长、经理层各自的权限均得到有效发挥,
做到权责分明,保证公司运作效率。

    第三条 除非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股东大会决议另有规定或要求,公司关
于投资及重大经营事项决策的权限划分根据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协议;
    (十)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一)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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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
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六条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本制度第四条第(二)项至第(四)项
以外各项中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
高者计算披露标准。

    第七条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发生变更的,该股权所对应的公司的资产总额和营业收入,视为第五条所述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第五条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标准,且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的,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申请豁免适用第五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规定。

    第九条 交易达到第五条规定标准的,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公司应当聘
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
期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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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公司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
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条 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
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经
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除应当参照第九条进行审计或者
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
通过。

    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以协议
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第五条的规定。

    第十二条 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和“委托理
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 12 个
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第五条规定标准的,按照第五条规定需经过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已经按照第五条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事项时,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进
行审议。

    除适用第五条规定外,下述担保事项也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
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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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
东大会审议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
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十四条 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
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五条的规定。已经按照第五条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
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的,由董事会表决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十六条 如本制度所规定的决策标准发生冲突,导致两个以上的机构均有
权批准同一项事项的,除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法律文件和行业规则另
有规定外,由较低一级的有权批准机构批准。

    第十七条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对总经理行使职权享有监督、质询的权利,
总经理应当积极配合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的监督,并回答公司股东、董事、监
事的质询。若公司股东、董事、监事认为总经理行使职权导致了对公司利益的损
害,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规定提请召开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
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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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公司发生由董事长决定的对外投资、收购及出售资产等事项,公
司应有详细的可行性报告,同时应报董事会备案。

    第十九条 涉及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依据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 涉及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按照本制度执行,其他具
体实施细节按照公司《对外投资决策制度》、《对外担保决策制度》执行,《对外
投资决策制度》、《对外担保决策制度》没有规定的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等相冲突的,应根据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等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超过”、“之间”、“高于”含本数;“低于”、
“以下”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同时适用于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子公司需经股东
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重大交易事项,公司根据本制度决策。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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