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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维信诺:关于为控股孙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2022-01-15  

                        证券代码:002387             证券简称:维信诺             公告编号:2022-001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孙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截至目前,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公司对外担
保总额(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担保)已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0%,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
位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分别于 2021 年 4 月 27 日和 2021 年 5 月 19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
次会议和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度为控股公司提供担保
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 2021 年度为全资子公司霸州市云谷电子科技有限
公司、全资子公司维信诺(固安)显示科技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云谷(固安)
科技有限公司和控股孙公司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显光电”)提供
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108 亿元的担保。担保额度有效期为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之日至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9 日和 2021 年 5 月 20 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
2021 年度为控股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和相关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公司近日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
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控股孙公司国显光电在《最高额保证合同》
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内签订的业务合同所形成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
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 4,000 万。公司将根据后续工作安排,由国显光电与浦
发银行在上述担保额度内签署具体的业务合同。本次担保事项在公司第五届董事
会第十八次会议和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
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国显光电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其经营、财务及资信状况良好。本次担保
前公司对国显光电的担保余额为 32.82 亿元,本次担保后公司对国显光电的担保
余额为 33.22 亿元(其中占用 2021 年担保额度预计的余额为 29.72 亿元),本次
担保后国显光电 2021 年度可用担保额度剩余 14.28 亿元。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    公司名称: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
    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056677344A
    3.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4.    注册地址:昆山开发区龙腾路 1 号 4 幢
    5.    法定代表人:陈耀南
    6.    注册资本:670,715.246304 万元人民币
    7.    成立日期:2012 年 11 月 19 日
    8. 经营范围:新型平板显示产品及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技术咨询、 技
术服务;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前置许可经营、禁止经
营的除外;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
    9.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 年 12 月 31 日/2020 年度       2021 年 9 月 30 日/2021 年三季度
   总资产                             1,175,688.38                         1,236,620.40
   总负债                               623,627.07                           714,267.98
   净资产                               552,061.31                           522,352.42
  营业收入                              372,087.34                           233,599.63
  利润总额                                48,213.31                          -38,179.40
   净利润                                 42,604.33                          -30,432.42

    注:2020 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1 年第三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0.国显光电为公司通过全资子公司江苏维信诺显示科技有限公司控股
92.88%的公司,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持有国显光电 7.12%的股权,国显光电未
进行信用评级,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与公司不存在关联
关系或其他业务联系。

   四、《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
    保证人: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为确保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统称为“债务人”)全面、及时
履行其在主合同项下各项义务,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上述所列保证人(以下
统称为“保证人”)自愿按本合同承担担保责任,并立约如下。
    第一条 保证责任
    1.1 保证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人确认,当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时,无论债权人对主合同
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
债权人均有权先要求本合同项下任一保证人在本合同约定的保证范围内承担保
证责任,而无须先要求其他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
    1.2 保证范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
(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
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
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
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1.3 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
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保证人对债权发生期间内各单笔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
任,保证期间为各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单笔合同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
满之日后三年止。
    本合同所称“到期”、“届满”包括债权人宣布主债权提前到期的情形。
    宣布提前到期的主债权为债权确定期间内全部或部分债权的,以其宣布的提
前到期日为全部或部分债权的到期日,债权确定期间同时到期。债权人宣布包括
债权人以起诉书或申请书或其他文件向有权机构提出的任何主张。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债务履行期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
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1.4 主合同的变更
    保证人在此确认,债权人给予债务人的任何宽限或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
的任何条款的修改或变更等情形,如未加重保证人责任的,无需经保证人同意,
债权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权益将不受该等变更的影响,保证人的担保责任不
因此而减免。
    第二条 其他条款
    2.1 生效、变更和解除
    (1) 本合同经保证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及
债权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后生效,至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债权全部清偿完毕后终止。
    (2) 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被撤销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他合同条款的有
效性和可执行性。
    (3) 本合同生效后,合同双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
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应经本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三条 合同要素条款
    3.1 本合同所担保主合同
    债务人与债权人按本合同 3.2 条的约定办理各类融资业务而签订的一系列
合同。
    3.2 被担保债权
    本合同项下的被担保主债权为,债权人在自 2022 年 1 月 14 日至 2023 年 1
月 14 日止的期间内与债务人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权(前述期间是最高
额担保债权的确定期间,即“债权确定期间”),以及双方约定的在先债权(如有)。
前述主债权本金余额在债权确定期间内以最高不超过等值人民币肆仟万元整为
限。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包括上述主债权本金最高余额,以及本合
同第 1.2 条保证范围所约定的主债权所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
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
的费用、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在内的全部债权。保证人确认,本合同项下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应按本合同中约定
的保证范围确定的最高债权额为准,而不以主债权本金最高余额为限。

   五、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对象国显光电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公司通过全资
子公司江苏维信诺显示科技有限公司持有其 92.88%的股权,国开发展基金有限
公司持有国显光电 7.12%的股权。虽然国显光电并非公司全资控股,但公司对其
在经营管理、财务、投资、融资等重大方面均能有效控制,风险处于公司有效控
制范围内,因此国开基金未提供同比例担保或反担保。
    公司为下属控股公司担保,有利于拓宽子公司融资渠道,能够保证公司持续、
稳健发展,属于下属子公司的生产经营需要,被担保方资产优良,虽然国显光电
未提供反担保,但公司对其有绝对的控制权,风险均处于公司有效控制下,不会
给公司带来较大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担保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余额为 1,702,006.06 万元,占
公司 2020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112.03%,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
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 919,421.86 万元,占公司 2020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
例为 60.52%,对子公司担保为 782,584.20 万元。公司无逾期担保,无涉及诉讼
的担保,未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承担损失。

   七、备查文件
   1.《最高额保证合同》;
   2.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3.2020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