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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青股份: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2021-08-18  

                                     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江苏长
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
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
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证监公司字〔2006〕
38号)第41条和第77条等的规定和要求,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报告
期内(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和对外担保
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核查,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严格执行证监发[2003]56号及证监发[2005]120号文,报告期内不
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公司严格执行证监发[2003]56号及证监发[2005]120号文,报告期内公
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公
司为全资子公司长青(湖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分别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申请贷款人民币不超过3亿元,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贷款人民币
不超过3亿元提供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全资子公司江苏长青农化南通有限公
司为公司向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苏省分行贷款不超过人民币4亿元提供全额连带责
任保证担保,有利于公司业务的发展,降低公司融资成本,符合公司整体利益。
上述担保属于公司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和资金合理利用的需要,担保决策程序合
法、合理,未发生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况,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
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公司《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的内容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
政部、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更
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
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
法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
更。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
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龚新海____________                孙叔宝____________


     王   韧____________




                                                        2021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