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交所《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证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 关规定,作为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现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 意见如下 :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执业资格, 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 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2019年度审计工作的要 求。公司拟变更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的情况。 综上,我们同意将变更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 进行审议。 独立董事: 潘广成 田昆如 韩传模 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