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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力生制药: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1-20  

                                           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

们作为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

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与天津天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天津力生制药

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经认真审阅公司的有关材

料,在全面了解相关情况后,就公司提交审议的《关于公司与天津天药药业股

份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与天津天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在提交

董事会审议之前已经取得我们事前认可,我们认为董事会在召集、召开董事会

会议及做出决议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此议案已

获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

事已回避表决。

    2、该项日常关联交易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交易的内

容体现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其他中小股东的利益或产生同业竞争的情形。

    二、关于执行新租赁准则并变更相关会计政策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国家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

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要求。新会计政策的执行可以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

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

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表决程序及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三、关于对全资子公司天津生物化学制药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本次对全资子公司天津生物化学制药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符合《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次对全资子公司生化制药提供担保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长远规划,不会对

公司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对全资子公司

天津生物化学制药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事宜。




  独立董事:
   潘广成                 方建新                 张   梅




                                            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日